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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受害人

6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明确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特殊体质不得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裁判标准。

经查,2026年6月晚间,刘女士在小区正常散步途中,遭遇包先生所牵犬只两次突然跃起扑向其身。犬只虽未直接接触人体,但突发异动致使刘女士受惊摔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后续行髋关节置换手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以犬未触碰伤者、伤者存在重度骨质疏松体质、自身疾病损伤参与度50%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女士全程正常通行,无挑逗犬只、自陷风险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原有疾病属于客观身体条件,不属于法律可减责的过错情形,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折抵赔偿。涉案犬只失控异动与摔倒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饲养人未尽管控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