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今天早上给“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事件定了这些调子:
今天早上开着车听央广91.7,节目关注到
给“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事件。
认真听了一下,主要讲了以下几点:
工商执照与商标是两套独立体系。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仅确认字号的工商登记合规性;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专用权,由知识产权部门核准,二者审批规则、法律边界完全不同。
取得营业执照不代表店名必然不侵犯商标权,但仅字号相近也不直接等同于商标侵权。
小微商户被诉不必然败诉。只要不存在主观恶意攀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侵权,不必盲目焦虑。
装潢与标识可能是关键判定依据。如果门店的装修风格、招牌设计、品牌视觉元素和原告品牌有明显差异,没有刻意模仿标志性内容,就很难被认定为“导致消费者混淆”,一般不构成侵权。
地域性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类似“兰州牛肉面”“沙县小吃”这类包含行政区划+通用品类的名称,属于行业公共资源,单一企业不能通过注册商标独占,他人善意合理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
昨天问了市场监管局的朋友,第35类是啥意思,朋友表示这个属于广告、商业管理、加盟推广类,并不覆盖餐饮服务本身。
据“魅力乐山”了解, “碰瓷式维权”一般不受司法支持。
目前,业内存在品牌将商标维权外包给第三方律所、按赔偿额分成的“批量逐利式维权”模式
事实上,最高法已通过“青花椒案”等典型判例明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同类针对小微商户的诉讼中,原告败诉的案例并不少见 。遇见小面创始人道歉 你觉得遇见小面和渝见小面算侵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