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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70岁大爷被确诊恶性肿瘤,疼的受不了,凌晨1点多,趁陪床的儿子睡着,

安徽芜湖,一70岁大爷被确诊恶性肿瘤,疼的受不了,凌晨1点多,趁陪床的儿子睡着,竟从医院窗户跳窗身亡,家属直接把矛头对准医院,索赔25万,家属一口咬定:老人跳楼后,间隔近30分钟医院才抢救,死亡后,医院也没通知家属尸检,严重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权。医院:他想死,谁拦得住?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吕大爷这辈子没少跟医院打交道。胃癌动过两次手术,后来肺癌又来了,这次住进医院,是因为肝脓肿。

几种病压在一起,疼痛已经不是寻常意义上的"难受",用了止疼药照样睡不着,熬一个夜晚对吕大爷来说是真实的煎熬。70岁的人了,古稀之年,吕大爷心里大概早就有了某种盘算。

2025年6月28日凌晨,儿子陪在病床旁边睡着了,吕大爷没有叫醒任何人。医院的窗户并不宽,后来院方专门拿出了窗户尺寸的测量记录,说正常体型的成年人根本挤不过去,得先搬凳子、踩上去、翻过栏杆,还得是瘦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行。

这些细节,后来都成了法庭上的证据。凌晨2点,吕大爷被发现坠楼,紧急抢救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到3点14分,宣告临床死亡。

儿子睡醒发现父亲不见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这家人悲痛难以消化。家属随后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5万元。家属提出的理由有两点:吕大爷坠楼后,医院将近30分钟才展开抢救,存在明显延误;吕大爷去世之后,医院也没有主动告知家属可以申请尸检,剥夺了家属的知情权。家属认为,这两件事加在一起,医院就该担责。

医院方面不认这个账。院方表示,吕大爷住院期间的治疗没有任何疏忽,诊疗记录完整清晰,抢救程序也是按规范执行的。

至于吕大爷的轻生,院方的态度直接:窗户不是不设防,是吕大爷主动想办法出去的,一个人心里已经做了决定,医院没有办法预判,也没有办法阻止。

法院审理后,援引民法典第1218条作出判决。这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和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在庭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环节有问题,也无法说明医院的行为和吕大爷坠楼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家属自己也承认,吕大爷是因为病痛实在扛不住才选择轻生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医院无需赔偿。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向:患方主张赔偿,需要就医院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义务。

这个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只要在医院出了事就让医院掏钱"的不合理现象,同时也倒逼医疗机构把诊疗记录和操作规范维护得更加严谨。

吕大爷案折射出的另一个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年来持续推进癌痛规范化治疗,2023年印发的癌症疼痛诊疗规范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对住院癌症患者进行疼痛动态评估,将评分纳入护理质控考核。

这些政策的方向,是让更多癌症患者在生命末期得到有效的疼痛控制和心理支持,而不是在无声中独自承受。

案件目前一审判决已经明确,如家属选择上诉,二审结论有待观察。但这个案件真正引人深思的地方,不只是医院赔不赔的问题,而是一个70岁的老人,在有家人陪伴的病房里,仍然独自做出了那个决定。

疼痛管理的政策在推进,但政策和病床之间的距离,有时候比我们以为的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