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谩骂互撕” 到 “开盒挂人”责任咋担?“开盒挂人”指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附带侮辱性言论公开发布,煽动网友围观、攻击,这种现象在“饭圈”尤为突出,不是圈内玩笑,而是一种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实打实的网络侵权。饭圈粉丝因矛盾恶意曝光他人隐私、肆意诋毁,最终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小A与小B、小C、小D、小E,均为某偶像团体的粉丝。2024 年7月18日,小B在其微博账号发布了一则 “联合挂黑公告”,曝光了小A的QQ号、微博账号等信息,并配文称小A“无端骚扰粉丝和偶像”“用恶毒词汇辱骂他人”,甚至用 “毒瘤”“污染物”等词汇形容小A。为扩大影响,小B还以“抽送现金”的方式鼓励网友转发。一时间,这条微博被转发169次,评论203条,评论区充斥着对小A的谴责和辱骂。随后,小C、小D、小E 纷纷转发该公告,三人还曝光了小A的支付宝、闲鱼账户信息,并泄露了其真实姓名。小A不堪其扰,以B、C、D、E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C、D、E在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四被告则辩称,小A的微博信息已由其自己发布在QQ空间,不具有隐私性,小 B微博发布内容均是事实,其行为并未侵害小A的隐私权和名誉权,C、D、E转发微博的行为也未侵害小A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四被告的“开盒挂人”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关于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开盒挂人”的核心行为的是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直接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本案中,四被告在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及转发“联合挂黑公告”,曝光小A的QQ号、支付宝账号、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即便该部分信息曾在粉丝圈内部小范围流传,但四被告未经小A 同意,在对其明显不利的场景下公开传播,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关于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四被告在“开盒挂人”过程中,使用“毒瘤”“污染物”等贬损性表述,捏造、夸大所谓“罪状”,煽动网友谴责、辱骂小A,导致小A的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安宁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小A的名誉权。综上,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且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四被告在各自侵权微博账号发文向小A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小A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等合计6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饭圈”更不应成为网络暴力的温床。今年,“开盒挂人”的犯罪行为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这一举措释放出严惩网络暴力的鲜明信号。本案作为“开盒”民事侵权案件,重点规制公共平台信息曝光、侮辱贬损诋毁等侵权行为,清晰传递出“无论情节轻重,实施‘开盒挂人’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司法导向,对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法官提醒:追星要理性,虚拟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热爱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坚决拒绝“开盒挂人”、辱骂诋毁等行为;信息要保密,即便粉丝之间所谓“公开的秘密”,也不得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曝光,否则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言行有分寸,网上评价要客观,不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不做网暴“帮凶”。希望所有粉丝都能理性追星、文明上网,守牢法治底线、守住行为边界,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来源:南京中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