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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女子接到孩子班主任电话,对方约她去家里,说要谈孩子学习上的问题,女子赴约

甘肃,一女子接到孩子班主任电话,对方约她去家里,说要谈孩子学习上的问题,女子赴约了,谁料到了班主任家,对方竟侵犯了她,事后,班主任拿孩子的命威胁她,女子不敢报警,忍了大半年,直到今年撑不住才报案,可因为时间太久没证据,不予立案,她又找部门,被告知那名班主任因为跟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被降级调离了,这个结果让女子无法接受。

去年10月的一天,李女士接到孩子班主任刘某某的电话。

班主任在电话里说,她孩子最近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想约李女士去家里,当面聊聊孩子的学习问题。

李女士听完也没多想,直接赴约。可她万万没想到,一切都是班主任设下的陷阱。

她刚进门,刘某某竟关紧了房门,对她实施了侵犯。

事后,对方拿她的孩子和家人安全威胁她,说要是敢报警,不仅她名声毁了,孩子在学校也别想好过。

李女士内心的恐惧压过了愤怒,她把这件事死死藏在了心里,连丈夫都没敢告诉。

之后的大半年里,她不敢接送孩子,生怕遇见班主任刘某某,晚上睡着觉也是经常一身冷汗地惊醒,整个人肉眼可见地消瘦下去,精神状态差到连正常做家务都费劲。

今年开春后,李女士的状态越来越差,甚至出现了轻生的念头,在家人反复追问下,她才哭着说出了半年前的遭遇。

家人陪着她去派出所报了案,可等来的结果却是因为时间过去太久,没有留下直接的物证,警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她又跑去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最后得到的答复是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刘某某因为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受到降级处分,已经被调离了教育系统。

其实,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之前另一个案件中,也出现过因证据变动导致罪名变更的情况,本质上都暴露了性侵案件中受害者的天然弱势。

事后的威胁、社会的偏见、对家人的顾虑,都会逼得受害者不敢第一时间站出来,等终于有勇气报警时,关键证据早就消失了。

现在刘某某只是被调离了教育系统,甚至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可李女士受到的伤害是一辈子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某以谈学习为名将李女士骗至家中实施侵犯,事后以孩子安全相威胁,属于典型的"胁迫手段",完全符合强 奸罪构成要件。

法律明确规定,认定强 奸不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为必要条件,威胁本身即构成胁迫。警方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实属对法条的误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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