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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2月30日,淮南苏皖边区津浦路西第二税检局门口张贴出一张训令:  

1942年12月30日,淮南苏皖边区津浦路西第二税检局门口张贴出一张训令:  
关于招待客饭的规定  
查近来各分局、所客饭颇多,有许多人无故上集,亦在饭馆里吃一餐,在此经济困难时期,耗费公款,违反上级节约之原则,今特规定招待客饭如下:
一、总局派人至各分局、所工作时,须有局长或主任之介绍信。
二、分局派人,须有分局主任或会计之介绍信。
三、分所到分局报销,只留一餐。解款时,距十五里以下者不留客饭,十五里以上者,可留一餐。
四、干部之家属、朋友,除在敌、友区者,一概不招待。其他因特殊原因者,须经分局主任批准后,方可招待。
反对招待赶集之亲友。
如有违背以上各点擅自招待者,概不准报销,仰各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