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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文化、多可怕!”上海,男子趁凌晨5点,来到银行ATM机旁,插入银行卡,输入密

“没文化、多可怕!”上海,男子趁凌晨5点,来到银行ATM机旁,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将瓦斯罐点燃,迅速跑开,等火熄灭后,男子返回,伸手从取钞票口翻找现金,结果,一分钱没找到,悻悻离开。谁能想到,ATM机内有34万多现金,因爆炸机损达15000元,警方很快将男子抓获,可男子上了法庭,编出荒唐理由,拒不承认,结局惨了。


2025年1月18号凌晨4点多,某银行的ATM机突然爆炸了,浓烟灌满了整个机房。

等火熄灭后,一个男子迫不及待的走了回来,伸手在出钞口翻了半天,半毛钱都没掏出来,之后,灰溜溜走了。

事后银行清点,ATM机里当时有34万多现金,机器本身被炸坏的损失就有一万五。

警方调了沿途监控顺藤摸瓜,监控拍到,一个穿着黄色外套的男子走进机房,他为了不被发现,还用黑色条纹围巾蒙住脸。

他插了自己的银行卡输了密码,等出钞口打开之后,直接塞了个用瓦斯罐做的爆炸物进去,点了火就跑,没几分钟ATM机直接炸了……

过了两天,警方就把嫌疑人黄某抓了,没想到到了法庭上,黄某咬死了不认罪,编出来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张姓朋友”,说所有事都是这位朋友干的。

他一本正经的说,是朋友借了他的黄色外套作案,借了他的银行卡,还知道他的通用密码。

甚至连他手机里案发前搜“怎么暴力开ATM机”、案发后搜“闵行爆炸新闻”的记录,都说是朋友趁他上厕所的时候拿他手机搜的。

可法官问他这个朋友叫什么、住在哪、手机号多少?

他要么说不知道,要么说早就删了。

法院干脆把证据一一列出来:

第一,监控里的身影和黄某的身形完全对得上,房东一眼就认出监控里的人是租了自己三年房子的黄某。

第二,作案用的银行卡是黄某本人的,搜记录的手机也是黄某天天用的,所有线索明明白白指向他。

谁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外套随便给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朋友,这种鬼话根本没人信。

第三,黄某穿的黄色外套,和监控中是同款。

这说明,黄某明摆着就是冲着ATM机里的现金去的,还特意用爆炸这种极端方式开柜,主观上偷钱的念头特别明确。

客观上,他也动手实施了全部计划,只是炸完之后掏不出钱,属于“想偷但没成功”的盗窃未遂。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当时机器里确实有34万现金,这笔钱本来就是他瞄准的盗窃目标,法律上不会因为他没掏出来就把这笔数额抹掉。

正常偷34万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考虑到他确实一分钱没捞着,按未遂的规则给他降档从轻。

再加上他从头到尾死不认罪,连坦白从宽的机会都没捞着,自然没法再进一步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了1万。

这个判决完全卡在法律的合理区间里,一点都不冤。

说白了黄某就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编个不存在的人就能把锅甩出去,忘了现在到处都是监控,手机里的搜索记录、买东西的订单全都是证据,这么荒唐的操作,最后只能落得个得不偿失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