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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处罚案例:注册备案号过期丨市场监督 案例号:陂市监处罚〔2026〕110号

化妆品处罚案例:注册备案号过期丨市场监督
案例号:陂市监处罚〔2026〕110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存放110盒“某养护套”在售。该套盒包含两种产品:一是“某祛斑霜”110瓶,其持有的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已于2018年10月15日过期失效,且当事人未重新申请注册即继续生产,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二是“某精华”110瓶,其原有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于2022年12月12日被取消备案,当事人亦未重新备案。此外,该套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限用日期、成分、使用方法及必要安全警示等法定内容,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产品成本价30元/盒,货值金额3300元,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律依据: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应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货值金额较小(生产环节10000元以下),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按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合并执行。对于生产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因未发现上市销售,不予处罚。

3.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产品;罚款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