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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处罚案例:过期化妆品丨市场监督 案例号:蒲市监处罚〔2026〕33号

化妆品处罚案例:过期化妆品丨市场监督
案例号:蒲市监处罚〔2026〕33号

1.违法情形:当事人系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有两款问题化妆品:一是"舒润养护组合套"3盒,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被人为涂没;

二是"三重玻尿酸补水保湿面膜"180袋,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检查当日已过期。两款产品均结合美容服务项目搭配使用、未单独核算价格,且无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进货票据,案发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主动销毁了上述产品。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认定货值不足1万元。

2.法律依据:涂没限期使用日期标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且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经营过期及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第五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主动销毁产品、未造成消费纠纷及人身财产损失,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3.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