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传统的伦理,这个女儿应该一分钱也不能给。
1,王某在1992年离婚,她妻子带着女儿就离开了,当年这个女儿4岁,30多年以来父女从未见过面。
2、2014年王某罹患癌症以后,这位女儿是知情的,她在深圳工作,既没有回来照顾自己父亲,也没有回来看望。
是王某的兄弟姐妹负责的日常照料。
3、即便最后王某去世,这个女儿都没有到场,是王某兄弟姐妹操持的后事。
也就是说,虽然王某和他女儿有血缘之名,但是没有任何父女之实。
王某既没有养育过他女儿,他女儿也没有赡养过王某,两个人本来就属于陌生人。
按照农村人朴素的伦理道德,谁给王某养老送终,遗产就应该给谁,按道理所有资产都应该给王某的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