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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和女子本来是情人关系,但是有一次,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了,声称男子

东莞,男子和女子本来是情人关系,但是有一次,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了,声称男子侵犯了自己,最后经过调解,男子愿意支付3万的精神损失费给女子,这笔钱只支付了2万后,男子又约女子见面,女子上门赴约。女子赴约后,男子又和她发生了关系,随后女子再次扬言报警,男子无奈写下一份协议,愿意再支付4万给女子。后来男子耍赖不愿给钱,女子准备起诉男子,男子反倒声称女子敲诈勒索,双方闹上法庭,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决。

刘某和马某是老乡,关系不错,但两人都已各自成婚。两人私下相处十分亲密,外人无从知晓各自的婚姻生活是否和睦。

两人常常瞒着各自家人,借着老乡的名义结伴外出游玩。

相处日久,马某相对主动,率先突破底线发生关系后,两人的私下关系愈发亲近。

刘某和马某相处时十分愉悦,总觉得和自己的丈夫相处少了些滋味,和老乡马某在一起,恰好弥补了心中的缺憾。

可时间一长,新鲜感褪去,刘某渐渐发现,马某给予自己的温柔与陪伴不再美好,相处中总有诸多让自己不适的地方。

久而久之,她开始刻意疏远马某,想要回归家庭,幡然醒悟还是自己的丈夫最好,一心一意对待自己、踏实安稳。

反观马某,嘴上总说和妻子没有感情,可辛苦挣来的钱财,大多还是花在妻子身上。

他口口声声说刘某是自己的最爱,可所作所为,不过只是贪图新鲜感,真心付出寥寥无几。

再看看自己的丈夫,踏实顾家、一心一意,挣的每一分钱都为了家庭,从未有过二心,这样的人才值得托付终身。

马某察觉到刘某想要抽身分手,心中十分不甘。自认对刘某全心全意付出,无法接受被抛弃,绝不甘心就此断联。

于是他多次主动邀约刘某出游,许诺赠送礼物讨好对方。

刘某厌倦了平淡的居家生活,抵挡不住礼物和新鲜感的诱惑,最终还是答应赴约见面。

马某带着刘某外出游玩,随后一同入住酒店,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事后刘某发现马某满口空话,许诺的礼物一件都没有兑现,心生不满,当即报警,控诉马某侵犯自己。

经过调解协商,马某自愿赔偿刘某3万精神损失费。

事后马某先行支付了2万,剩余1万约定延后结清。

拿到部分钱款,刘某心中稍有宽慰。

自己的付出总算有了些许回报,但剩余未结清的1万,她依旧反复催促马某尽快支付。

马某心里十分不情愿,平白支出3万让他难以接受,于是找借口邀约刘某见面,打算当面致歉、诉说委屈。

刘某误以为马某是要结清剩余欠款,爽快赴约。

见面后,马某备下好酒好菜,借着甜言蜜语安抚刘某,两人饮酒过后,再度发生了关系。

清醒之后,刘某满心懊悔。自己本是上门要钱,却又一时糊涂,犯下荒唐错事。

她彻底看清马某不靠谱的本性,再次扬言报警,马某见状慌忙阻拦。

他深知再三报警,自己百口莫辩、难以脱身,情急之下写下协议,承诺再次支付刘某4万作为补偿。

刘某手握欠条十分欣喜,觉得这一趟赴约没有白费。

前后累计5万补偿款项,马某无力承担、一再耍赖拖欠,还反咬一口,声称二人本就是情人关系,刘某反复索要钱财属于敲诈勒索,若继续纠缠,便起诉刘某。

刘某拒不承认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坚称只是普通老乡情谊,执意起诉追讨欠款。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最终闹上法庭。法院调取两人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查清案件真相,证实二人确实长期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

最后,法院怎么判?

先讲民事层面,两份补偿协议有没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人都有配偶,婚外私情本身践踏婚姻忠实义务,两份钱款协议,是以发生关系、不报警作为交换条件,根基就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之上,所以两份协议从订立之初,法律上就归于无效。

有人会问,马某控诉刘某敲诈勒索,能不能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空捏造事由胁迫他人拿钱。但本案二人本就是自愿发展的情人,纠纷源于二人自身的不伦关系,并非女方无中生有恶意勒索,达不到刑事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因此不会追究女方刑事责任。

最后说法院的判决结果,非常清晰:第一,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剩余3万欠款无需支付;第二,马某已经主动支付的2万元,法院不予返还。

所以说,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绝不会被法律保护,所有荒唐行为造成的后果,终究只能由自己承担。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