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给出的结论来看就是这个俱乐部的管理以及枪支使用存在重大疏忽,排除了其他的比如故意、过失等情况的发生,所以最终定性的是重大责任事故。
我们国家对于枪支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对于类似这样的俱乐部只有符合要求的才可以允许,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可以说说这个事故中的俱乐部本身是符合资质的,但是因为管理上的重大问题以及枪支上存在的不足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个时候相关责任人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这个俱乐部的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完全没问题的。
另外从新闻中可以看到这个顾客也被立案调查了,同样的罪名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我觉得这个可能存在问题,即便认定顾客存在重大过失也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这个案子顾客本身就不是专业的射击专业人士,对于枪支使用本来就不专业,如果不能认定顾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从刑事上不应该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