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对情侣出门旅游,2天内过了多次性生活,为紧急避孕,便买了避孕药吃。岂料几个月后,女子却发现自己怀孕,两人认为避孕药无效,一怒之下,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
一张普通的化验单,把一段原本属于年轻人的旅行故事,硬生生推到了法庭的冷光灯下。
事情发生在多年前五一假期,家住郑州的田先生与女友姚女士筹备许久,前往大连旅游放松。
海滨城市海风带着咸湿气息,游玩奔波过后,两人在酒店相处亲密,全程没有采取事前防护措施,两天内多次进行无保护同房,全程抱着侥幸心理。临近返程收拾行李时,二人才猛然警觉,两人并未成婚,完全没有生育计划,意外怀孕会给女方身体与双方家庭带来诸多麻烦。
田先生立刻前往当地多家药店,选购市面主流紧急避孕药,药店店员告知同房后72小时内服用即可起效,他核对时间,距离最后一次亲密行为仅六十小时,完全处于有效时限内。
回到酒店后,他看着女友依照药品说明服下药物,悬着的心这才放下,二人安心搭乘列车返回郑州,旅途这段惊险插曲很快被日常工作生活冲淡。
一个多月后,姚女士月经迟迟未至,频繁恶心犯困,精神状态持续低迷,起初她归咎于工作劳累,调整作息后症状没有缓解,不适感不断加重,两人这才生出不安。
去往医院检查后,孕检结果呈阳性,B超也检出孕囊,姚女士确定怀孕。这个结果让二人难以接受,明明按时服药避孕,依旧意外受孕,反复核对服药时间、用药方式与药品外包装后,他们笃定这款避孕药没有药效。
几经斟酌,两人选择终止妊娠,人流手术费、术后消炎与休养开销合计一千余元。比起经济支出,身体损伤与心理煎熬更难承受,姚女士休养近半月才逐步恢复正常作息与工作。
田先生满心愤懑,好好的旅行演变成意外伤害,根源在于避孕药未能发挥作用。他先前往购药商超讨要说法,药店表示药品均为正规渠道采购,每批次都具备质检合格报告,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
工作人员同时告知,紧急避孕药本身无法实现百分百避孕,存在既定失败概率。田先生拒不接受该说辞,又拨通药厂与药品标注合作科研机构的客服电话维权,两方回复口径一致:该药物仅适配单次无防护性生活后的补救,短时间内多次同房会大幅削弱药效,降低避孕成功率。
但田先生仔细翻看药品外包装与内部说明书,通篇仅标注72小时内服用有效,没有任何文字提示多次性行为会影响药效。他认定模糊说明误导消费者,若提前知晓该限制条件,绝不会单次服药就放松警惕。
多方协商沟通后,药店与生产厂家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积攒不满的田先生与姚女士,携带化验单、购药小票、诊疗缴费单据,将售药商超、制药企业及关联科研机构一同诉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与精神抚慰金共计五万两千余元,主张药品提示缺失直接造成自身权益受损,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双方各持己见,原告方强调药品说明书表述存在误导,未尽完备风险告知义务,是误用药物、意外受孕的核心诱因,被告需承担全部损害赔偿。
被告当庭提交完整经营资质、同批次药品质检合格报告、正规进货台账,证实药品符合国家生产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举证紧急避孕药天然存在避孕失败概率,属于公开医学常识,不能将个人避孕失败责任全部转嫁药企。
法院审理明确,此类侵权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若要判定避孕失败由药品问题导致,需举证全程规范服药、服药后无再次高危性行为、怀孕与药品效力不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相关私密行为无第三方见证、无客观留存记录,口头陈述无法构成有效证据,完整因果证据链无法闭环,再加涉案药品质检合格,不存在产品瑕疵。
法院一审宣判,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诉求,所有损失由二人自行承担。
这起当年不大不小的案子,在社会上引发了很长时间的讨论。有人同情情侣的遭遇,觉得吃了药还中招,连维权都找不到依据;也有人觉得,成年人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凡事都想着甩锅给别人。
直到今天,这起案件依然有值得琢磨的现实意义。很多人对紧急避孕的认知,至今还停留在“72小时内吃就管用”的层面,既不知道它只是事后补救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当作常规避孕手段,也不清楚短时间内多次无防护行为,会大幅拉高失败的风险。
亲密关系里的风险,从来都不是一粒药就能完全兜住的。比起事后纠结是谁的责任,事前做好充足的防护、了解足够的常识,才是对彼此最基本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