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合同全无效,按哪份结算?
最高法:不看备案看真实 一个房地产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签了三份合同——一份走过场招投标后备案的“白合同”,一份私底下真正履行的“黑合同”,还有几份施工中的补充协议。工程做完了,结算时双方吵翻了:承包人主张按白合同,因为法律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主张按黑合同,因为白合同只是个形式。最致命的是,法院认定三份合同全部无效。 问题来了:合同都无效了,按哪份结算?
很多人直觉认为,白合同经过备案,当然优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案中明确纠正:白合同优先有个大前提——白合同本身得合法有效。如果招投标本来就是双方串通走过场、先定后招,白合同并不比黑合同更“干净”。
法院最终判决:应当参照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什么意思?不是看哪份合同写在了备案系统里,而是看双方实际上按哪份合同干的活、约定的价格。如果双方实际按黑合同履行——按黑合同的价格付款、按黑合同的工期施工、按黑合同的标准验收——那结算时就按黑合同来。 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如果两份合同都履行了一部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份,怎么办?最高法说,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由法院根据工程质量、双方过错程度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拆东墙补西墙”,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某一份合同。 这个案子给发承包双方都提了个醒:签多份合同不是“双保险”,是“埋雷”。一旦全部被认定无效,结算依据就不是你写了什么,而是你实际做了什么。在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白合同不仅不能优先,反而可能成为证明双方串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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