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母和舅舅私分父母的遗产,故意向有代位继承权的外甥女隐瞒实情并冒充外甥女的名义领取父亲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偷鸡不成反蚀米>
辽宁鞍山刘某的外祖母2014年去世,外祖父2016年去世。舅舅和姨母私自将刘某的外祖父母的遗产分配,并假冒外甥女的签名,将父亲梁某生前管理单位结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约12万元领取。
刘某与舅舅和姨母交涉时,发现外祖父母另有遗产近30万元,在与舅舅和姨母交涉不成后,对舅舅和姨母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代位继承权与被告的姨母和舅舅的继承权相等,在查明,被继承人梁某夫妻的存款275575.08元和从从梁某退休档案管理单位结算丧葬费128634元大部分在姨母手中,少部分在舅舅手中,遂判决原告与二被告三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各自继承81925.03元。对被继承人梁某的丧葬费的合理支出认定为2万元,遂判决原被告三人对梁某的丧葬费各分配35544.66元。因两笔钱的大部分钱在姨母手里,故判决姨母向刘某和弟弟按判决数额支付多占有的资金。
一审判决后,姨母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一、被上诉人刘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二被继承人梁某夫妻的遗产。
刘某认为自己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权与否必须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都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父母时,代位继承人有负担能力,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若被继承人尚有其他子女在世并具有赡养能力,代位继承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庭应当驳回姨母的此项上诉请求。
二、姨母上诉认为,一审对丧葬费的分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予以纠正。自己和弟弟从父亲生前单位结算的128634元丧葬费和抚恤金应当由自己和弟弟分配,被上诉人刘某是代位继承人,不应参与分配。
这起外甥女起诉舅舅和姨母的代位继承权纠纷,姨母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姨母最终败诉了,外甥女刘某胜诉了,但外甥女与舅舅和姨母的亲情也可能就此结束了。不过在此案中有一个情节,姨母和舅舅当初向父亲生前档案管理单位结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明知道自己的外甥是去世姐姐的唯一女儿,也是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但这姐弟俩私下一商量,找了一个人冒充外甥女去父亲档案管理单位签字领钱,这个行为实际是诈骗。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外甥女刘某并不知道自己的外祖父母有那么多的遗产,如果不是姨母和舅舅欺骗外甥女,双方交涉时无意中流露出父母的遗产数额,外甥女可能会接受象征性地分配遗产。结果,姨母把自己看得太聪明,最后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注:这是笔者所写的长文《借位继承权与是否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无关》中的摘要。长文已经成稿,待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