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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的培训与教培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并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讼主体

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的培训与教培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并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父母(等三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何适用?(问题编号:C2024081601100)【最高院回复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没有劳动关系。为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该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分别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责任,当用工单位违反了第五章第二节相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回复人:张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编号:A2024123000078)【最高院回复意见】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应根据第三人主张其受损害民事权益的性质确定。第三人主张裁判错误损害其非财产性民事权益的,应作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第三人主张裁判错误损害其财产性民事权益的,应作为财产案件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分段累计收取诉讼费,并以第三人主张因裁判错误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数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父母就未成年子女培训问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在培训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父母?(问题编号:A2025122500023)【最高院回复意见】父母作为培训合同当事人,系履行争议诉讼的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作出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享有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诉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培训合同中,子女只是实际接受培训服务的对象,而非合同的主体,故因培训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应是签订合同的父母,而非接受培训服务的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子女的培训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特征。培训机构未依约向子女提供培训服务的,依法应由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因此类诉讼不涉及子女本人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问题,故亦不存在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问题。回复人:黄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来源: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