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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平台通报李金铭假婆婆事件】仿冒李金铭假婆婆账号或涉嫌诈骗罪6月23日,发

【律师谈平台通报李金铭假婆婆事件】仿冒李金铭假婆婆账号或涉嫌诈骗罪6月23日,发布通报,认定持续以李金铭综艺“婆婆”身份发布内容的“南温妈妈”账号系他人仿冒蹭热,已对其处以无限期封禁处置。

对此,律师谈这种仿冒账号,到底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肖像权与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该账号长期使用李金铭的综艺旧照和视频片段持续对外发布,已超出节目播出授权的合理范围,构成肖像权侵权。

同时,该账号以“婆婆”“儿媳”等亲属身份自居,刻意营造与李金铭的特定关系,其长期发布的“想念”内容暗示李金铭“抛弃家庭”“不孝”,误导公众对其作出负面道德评价,涉嫌侵犯名誉权。

2.行政违法

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根据该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长期以“李金铭婆婆”这一虚构身份发布内容、误导公众并获取流量,正属于该条款的规制范围。还可能涉嫌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互联网账号。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风险

如果仿冒账号通过虚构悲情人设骗取打赏、带货牟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能涉嫌诈骗罪。此外,若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且信息传播量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点击、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平台通报李金铭假婆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