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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

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死亡符合工伤标准,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全部驳回家属诉求。

陈某是福建一家饲料公司的外派销售员,常年独自驻守外地,居住公司统一安排的外派公寓;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固定上下班时点,工作模式为随时待命,空闲时段可自行安排个人事务。

刚结束夜班的刘某主动邀约陈某外出吃饭饮酒,陈某应允赴约。二人用餐结束后一同返回陈某租住的外派公寓,发生亲密关系,随后两人休息入睡。

同日下午两点左右,刘某睡醒后发现陈某失去呼吸,立刻前往附近派出所报案,完整陈述事发全过程,表示睡前未察觉陈某身体异常;医院出具死亡推断证明,认定陈某为心源性猝死,体内检出酒精残留。

陈某家属悲痛之余,主张陈某死亡应当视同工伤,核心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家属逻辑:陈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存在标准上下班区分,全年外派周期内均处于待命工作状态;公司安排的外派公寓既是生活住所,也是日常对接客户、整理销售资料的临时办公点,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事发前一日陈某还在工作群沟通次日走访养殖户、经销商的工作计划。

派出所初次出具出警记录载明陈某当日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身体不适返回公寓休息;但后续派出所出具补充说明,向陈某同事、销售经理蔡某核实,蔡某确认当日并未与陈某一同外出开展销售工作,无客观证据证实陈某上午外出履行客户拜访职责。

结合刘某笔录完整还原的饮酒、私人约会全过程,能够证实陈某猝死前全程从事与销售履职无关的私人活动,工作状态、岗位条件均无法成立。

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聚餐饮酒、与异性独处均属于私人生活行为,和工作职责无任何关联,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

陈某家属不服行政决定,依次提起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维持人社局认定结论,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设置严格的四重要件,人社配套官方意见明确完整标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或从工作岗位径直送医,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四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若疾病初始发作并非源于履职、事发时段处于私人休息 / 个人活动状态,即便身处单位外派宿舍,也不能直接视作工作岗位延伸。同时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职工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法定排除工伤认定适用。

本案可以和河南鹤壁一起典型工伤判例形成清晰对比:职工张某在固定工作岗位上班时突发胸闷不适,短暂回家休息后病情持续加重,48 小时内抢救无效离世;全案证据能够证实疾病初始发作于标准工作岗位,病情发展具备连续不间断的医学过程,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视同工伤。

两案判决走向的核心分水岭,在于是否有完整客观证据证明疾病初次突发时,当事人正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陈某一案也给综合计算工时外派从业者清晰普法:综合工时仅代表月度、季度总工作时长可调,不等于全天 24 小时全部认定为工作时间;外派宿舍的核心属性是生活休息区域,只有在宿舍处理客户对接、整理销售台账、线上跑业务等工作事务时,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一旦当事人全程开展聚餐、私人约会、私生活等无关事项,突发疾病死亡无法纳入视同工伤保护范围。

这件案子也反映现实难点:外派销售人员工作与私人生活边界天然模糊,综合工时制度放大了边界争议;一旦发生猝死、重病等意外,能否留存聊天记录、客户走访凭证、工作沟通截图,完整还原事发时段行为属性,会直接决定工伤认定的最终法律结果。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06-23《外派饲料销售员赴约饮酒后猝死,家属三审申请工伤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