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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鬼也风流!”男子外派出差,与美女酒后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驳,法院判

“做鬼也风流!”男子外派出差,与美女酒后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驳,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来源:综合自福建当地法院裁判文书、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警方询问笔录(案发时间:2023年12月19日)

一、一顿早饭,吃出了人命官司

福建的老陈,是某饲料公司的销售员。2023年12月,他被派到外地跑市场,说白了就是天天跟养殖户、经销商打交道,卖饲料、摸行情。

那天早上7点多,天刚亮没多久,老陈接到一个电话——是刘女士打来的。刘女士刚下夜班,热情得很,喊老陈出来一起吃个早饭、喝两杯。

老陈一想,反正在外地也没人管,就去了。

俩人边吃边聊,越聊越热乎,酒也下了肚。饭后,气氛到位了,就去了老陈租的公寓,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俩人都累了,搂着一块儿睡着了。

谁也没想到,这一睡,老陈再没醒过来。

下午2点多,刘女士先醒了,叫老陈名字没反应,伸手一摸——人已经没了呼吸。她吓得赶紧报警,还特意跟警察强调:“我们温存的时候,他没说不舒服,身体也没什么异常。”

事后法医鉴定,结论很简单:猝死。

二、家属咬牙申请工伤,人社部门:不认!

老陈走了,家里人哭天抢地。悲痛之余,家属想着一件事:他是被公司外派出差的时候没的,这应该算工伤吧?

于是家属整理材料,找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结果等来一纸结论: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当场就炸了,把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输了,二审再输,还是不服气,又申请再审。折腾了好几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三、法律到底怎么说的?关键就这三点

第一,出差≠24小时全算上班。

家属的理由听起来挺有道理:“外派期间,吃住都在外地,随时可能接客户电话、回工作消息,怎么能不算工作时间?”

但法院不这么看。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硬杠杠——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出差确实特殊,但不等于全天候、无死角地覆盖所有活动。你睡觉、吃饭、逛街、约会,这些纯属个人生活,跟工作没关系,不能因为“人在外地”就全算进去。

第二,事发时老陈在干嘛?跟工作半毛钱关系没有。

警方给刘女士做的询问笔录写得明明白白:当天早上7点多,是刘某主动约的老陈,俩人先去吃饭喝酒,然后回出租屋发生性关系,一直到下午2点出事。

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跟“卖饲料”“跑客户”“做市场调研”沾边。

这不是在酒店熬夜整理客户资料,也不是在电话里跟经销商谈订单。这就是一起私人邀约、私人行为、私人时间发生的不幸。

第三,销售岗位灵活,不等于“想怎么算就怎么算”。

家属强调,老陈签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要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安排第二天计划,出事前一天还在群里说“明天继续走访养殖户”。

法院认可销售工作确实灵活,但再灵活,也得有个基本界限。你是不是在干工作的事,才是判断的核心,而不是“人在外地”这四个字。

打个比方:你出差晚上在酒店房间里写报告写到凌晨,突然心梗,那大概率能认定工伤。但你要是晚上去酒吧喝到半夜,回来出了事,那就别怪人社部门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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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两句

老陈的案子,法院判得很清楚:私人行为,不算工伤。

但这件事在网上吵翻了天。有人说:“人都没了,家属多可怜,认个工伤怎么了?”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可怜就乱开口子,以后出差约个会都能算工伤,那还得了?”

你觉得呢?出差期间,私人时间发生的意外,到底该不该算工伤?如果是你,怎么平衡“人性关怀”和“法律底线”?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