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最高检在“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依据刑法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界定不再以婚姻登记为唯一标准,而是以稳定同居、经济互助、情感依赖等实质要件为核心。例如,需满足长期共同居住(通常超1年)、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社会关系认可等条件,避免短期恋爱或合租被泛化适用。

除身体暴力外,长期辱骂、情感操控、人格贬损等精神虐待被明确列为家庭暴力行为。典型案例如“牟某虐待案”中,男方因高频次辱骂、逼迫女友堕胎等精神摧残致其自杀,最终以虐待罪定罪。此举填补了精神暴力举证难、定性难的司法空白,让“看不见的伤害”纳入法律制裁。

人身保护即时化:同居家暴受害者可直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刑事追责全覆盖:轻微暴力可适用虐待罪(如长期精神折磨未致轻伤),严重伤害仍按故意伤害罪追责,形成“民刑互补”保护链。
证据链更完善:法院综合审查租房合同、社交记录、亲友证言等,构建“共同生活”证据体系。

最高检强调,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旨在填补维权漏洞,非全面颠覆婚姻制度。
财产分割不变:分手时财产仍按一般共有处理,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婚姻效力独立:同居关系不改变婚姻登记的法律地位,亦不涉及继承权;
反制“钻空子” :虚假同居或短期关系因缺乏“稳定共同生活事实”,无法获得认定。
五、社会意义:回应时代需求,推动实质正义我国同居人群超2亿,73%涉及共同财产或赡养责任。此前41%的同居暴力因“非家庭成员”身份维权失败。新规通过“重实质轻形式” 的司法理念,将法律保护延伸至事实家庭,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