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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一栋自建房的负二层,阴暗潮湿。 78岁的林某访拐了进去,这是他第二

贵州遵义,一栋自建房的负二层,阴暗潮湿。

78岁的林某访拐了进去,这是他第二次来。轻车熟路,开门见山:"多少钱一次?"

失足女王某琴开价三十,老人还价二十五。成交。

裤子刚褪到一半,老人就扑了上去。前后不过两分钟,他突然闷哼一声:"脑壳痛。"

翻身坐起,双手抱头,使劲敲打自己的脑袋。

王某琴吓了一跳,以为他喝多了酒发酒疯。她没打120,没喊人帮忙,甚至没上前扶一把。

她抓起衣服就往楼上跑,跟房东老太太撂了一句:"屋里有个喝醉酒的老头。"

然后收拾东西,坐车回了市区自己家。

就这么走了。

当晚,房东的儿子踹开那间出租屋的门,老人早就歪在床边,凉透了。

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脑血管畸形破裂,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排除中毒、暴力、窒息。

说白了,就是脑子里的血管爆了。

但有个关键问题,鉴定机构没说死:到底是不是性行为诱发的? 只说"需结合办案机关调查"。

这话就耐人寻味了。

老人死了,三个子女接受不了。好好一个大活人,进去还好好的,怎么说没就没了?

他们把王某琴告了,连同房东李某焱夫妇和他们两个儿子,一共五个人,索赔二十六万。

家属的逻辑很硬:

- 我爸七十八岁了,年迈体弱

嫖娼的时候身体亢奋,这肯定是诱发血管破裂的直接原因。

除了干那事,还能有什么诱因?

还有房东,收管理费,容留卖淫,必须连带赔偿。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人是在你这儿没的,你总得负责吧?

但法院怎么说?两个字:不赔。

 一审法院说:性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普遍,本身不具备高度人身危险性,不会当然导致死亡。

王某琴的行为,和老人的死,没有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房东就更冤了,按常人的认知,谁能想到租个房子出去还能闹出人命?主观上没有过错。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还申请了鉴定,想从科学上证明就是性行为诱发了血管破裂。

二审法院的判决,才叫一个精彩。

法院说:就算鉴定出来真是诱因,那又怎么样?

根本原因是"发生关系"这一生理行为,而不是"嫖娼"这个法律定性。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换作是你老婆,两口子同房诱发了疾病,你会告你老婆吗?你老婆需要赔偿吗?

不需要。

那凭什么换了王某琴,就要她赔?就因为她是失足女?

不赔不是因为身份合法,而是因为没有侵权的事实和过错。

王某琴虽然违法了,但对老人的死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能因为她干的是违法勾当,就让她什么锅都背。

违法归违法,赔偿归赔偿,各论各的。

至于卖淫和容留卖淫的事,那是司法机关另外处理的问题,跟民事赔偿是两码事。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分钱不赔。

 这个案子,判得让人心里透亮。

很多人有个思维定式:谁受伤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反正我惨我先说,反正人死为大。

还有一种逻辑:你既然违法了,那出了什么事都该你负责,一码归一码?不存在的,违法了就该你全赔。

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

违法的事,按违法的规矩办。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
赔偿的事,按侵权的规矩办。有过错才赔,没过错就不赔。

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错,就把所有屎盆子都扣她头上。

78岁的老人走了,确实可惜。一把年纪了,还整这一出,最后把命搭进去了,说出去都不好听。

但同情归同情,讲理归讲理。

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可以不讲理。

 你觉得这个判决公道吗?换作是你,你会判失足女赔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