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名女子和老板在深夜发生完关系,可到了第二天女子却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警方调查了两个人的动向来往后不认可立案,女子表示很不服。老板的妻子认为,如果她真的有铁证就让他去告吧!
女的,叫汪羽,四十多岁,离婚十多年了,一个人住。2023年年初,她想换窗帘,就去了县城一家窗帘布艺店。挑了款式,付了钱,顺便加了老板蒲某的微信。
活干完之后,这老板还挺热心,免费帮她修过一回厨房洗菜盆。本来嘛,这就是一笔买卖,顶多算个熟人。可打那以后,蒲某在微信上就没消停过。
聊天记录显示,有一回晚上九点多,蒲某发信息:“过来看看你哈。”汪羽回:“白天嘛,我瞌睡来了,熬不起夜。”还有一次下午五点半,蒲某说:“来你家吃饭。”汪羽说不在家,蒲某来一句:“去你家做面条吃。”
被拒之后又问:“不回来吗,今晚?”接着补了一句:“今晚没去处了,和媳妇吵架了,来你家。”汪羽的回复是:“你白天有空倒是可以过来,我陪你吹牛。”等于把话挑明了,要来可以,白天来。
去年3月6号晚上7点28分,蒲某又发微信:“来找你哈。”汪羽说不在家,在美容院。蒲某说:“想见你都很难。”汪羽回他:“见了不起什么作用啊。”话说得够明白了。到了晚上九点左右,蒲某说自己喝了酒,想骑摩托过来陪她喝点。汪羽说醉了就改天,骑车不安全。
结果晚上9点41分,蒲某直接发了条消息:“到楼下了。”汪羽一想,人家之前帮忙修过水管,欠了点人情,不开门面子上过不去,就让他上来了。
进屋以后,蒲某要喝酒。汪羽拿出自己泡的枸杞酒,两个人在客厅喝上了。汪羽平时不喝酒,喝了十几分钟就头晕,催他走,他不走;说给他叫出租车,他还是不走。
汪羽当时多了个心眼,悄悄拿手机录了音。三分多钟的录音里,她一遍遍叫他回去睡,蒲某来了一句:“死都不回去,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汪羽没辙了,说那这样吧,你睡大床,我睡沙发。
蒲某不干,说“你睡哪里我睡哪里”。后来蒲某总算答应睡沙发,汪羽才进卧室,和衣躺下,可卧室的门锁是坏的,反锁不了。
凌晨0点30分左右,汪羽起来想上厕所,发现蒲某不在沙发上了,再一看自己身体明显不对劲。她当场就懵了,赶紧给昆明的一个朋友打电话,朋友让她马上报警。
警察来了以后,带她去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和抽血,忙到凌晨4点才回家,中午又去派出所做笔录。半个多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蒲某的DNA留在了她身上和内裤等多个地方。说直白点,两个人确实发生了关系。
可汪羽怎么也没想到,4月7号她收到公安局的通知书,上面写着“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汪羽不服,申请复议。
5月5号,县公安局维持原决定。她又往市里申诉,6月11号,昭通市公安局还是维持原决定。市县两级公安都认为,这不构成犯罪。
汪羽没办法了,转而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她在申请书里提到,她2016年就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长期在省精神病医院治疗,事发前刚好停了一年的药。
她说,蒲某是趁她喝过酒脑袋不清醒,再加上自己有重度抑郁的特殊情况,在她不知反抗、没法反抗的状态下把她给侵害了。事后她的抑郁症又犯了,去了好几次医院。但相关部门没有给她做精神方面的鉴定,这一点她也觉得憋屈。
蒲某的妻子后来接过媒体电话,说丈夫不在家。原话是:“叫她报案吧,成年人的生活,你情我愿的,在某种关系上达不到她的目的,如果她证据确凿,那就报案吧,自有公道的。”问她那天晚上具体情况,她说涉及隐私,就算是她丈夫,她也无权过问。
这事最关键的点在于,DNA只能证明俩人发生了关系,证明不了是不是被强迫。警方不立案,说明目前的证据还够不上“违背女方意愿”这个硬杠杠。
但汪羽手里的那段录音,能证明她当时是明确拒绝的,叫他走他不走,还说出“做好心理准备”这种话。再加上她喝了酒,脑袋晕,又有重度抑郁的病历,这些因素捆在一起,到底算不算法律上说的“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老板妻子的那句“你情我愿”说起来轻巧,可一个结了婚的大男人,半夜三更跑到独居女人家里喝酒,赖着不走,等人睡着了做出这种事,回头轻飘飘来一句“你情我愿”,换谁信?不过她后半句话也没说错,法律认的就是证据,证据够硬,自有公道。
现在汪羽走的是一条立案监督的路,检察院管着公安该立案不立案的事儿,最后能不能启动重新调查,还得等结果。
这个案子不管最后咋判,都给咱们提了个醒:半夜让异性进家这件事,风险真不是一般的大。人情是一码事,安全是另一码事,永远别把两样东西搅和到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