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需求高,精力也好,像不知疲倦一样,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在日常生活中俩人的矛盾越来越多,俩人就分手了。
黄某嫌毛女士花钱大手大脚。时间一长,原先那点好感全吵没了,矛盾越攒越多,最后实在过不下去了,俩人决定分手。
可是毛女士没存款,在福州也没别的去处,让她搬走她真没地儿落脚。黄某让她收拾东西搬出去,俩人协商了好几回都没谈拢。
黄某这边也头疼。分手了还住一块儿,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谁都别扭。他急着想结束这段关系,不想再拖着了。
他转10万块给毛女士,让她拿着钱自己找地方住。毛女士考虑了一下,答应了。钱一到账她就收拾东西搬走了,俩人总算各过各的。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了了。可黄某搬走之后越想越不对劲,觉着这10万块给得太亏了。他琢磨着,俩人好了没多长时间,这钱凭啥给她啊?再说了,房子是我的,让她搬走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为啥要倒贴10万?得想办法要回来。
于是黄某一纸诉状把毛女士告到了闽清法院,说这10万块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啥叫不当得利?就是这笔钱你拿着没道理,没理由收,得还回来。黄某觉得,毛女士收这10万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应该判她全额返还。
法院接了这案子,审理之后给出了说法。法院是这么看的:这10万块是黄某为了让毛女士搬走、解除同居关系,自己主动给的分手补偿款。
双方因为这个事儿协商过,黄某是自愿转的钱,不存在被人骗了或者被逼着给的情况。他自己转账的时候心里门儿清,这钱是干嘛用的,没人拿刀架他脖子上。
法院还说了,这种分手费属于情感和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不强制要求你必须给。你不给,法律不会逼你掏钱。但既然你自己愿意给了,给完再反悔想往回要,法律不支持。
黄某是个成年人,又不是三岁小孩,自己转的账什么后果自己得承担。不能说你今天高兴给了,明天后悔了就想往回拿,没这个道理。
最后法院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请求,钱不用还。黄某不服气也没用,判决就是这结果。这事儿说穿了,同居跟结婚完全是两码事。结了婚财产是共同的,离的时候该分分该割割,法律管得清清楚楚。
但同居不一样,各过各的,各赚各的花各的,没有共同财产这一说。房子是黄某名下的,他确实有权要求对方搬走,这点没毛病。
可他主动给了钱让人家走,这钱的性质就不是借款也不是转错账,而是他自己答应的分手补偿。答应的事转头就反悔,法院不惯着这种毛病。
毛女士没地方住是实情,但拖着不走也不是个事儿,早晚得解决。黄某急着赶人结果掏了10万,钱花了人也没留住。
俩人都年轻,谈恋爱同居本来是你情我愿的事,散的时候也得有个妥善的收场。能好好商量就好好商量,该给人缓冲时间就给点时间,别动不动就闹到法院去。
打官司费钱费力不说,最后还不一定赢。黄某这起诉状递上去,法院受理了,开庭了,判决了,折腾一大圈,钱没要回来,诉讼费还得自己掏。
这事也给谈恋爱的年轻人提了个醒。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一定要想清楚,别上头了就转。转账的时候最好在聊天记录里说清楚这笔钱是干嘛用的,或者在转账备注里写明白是借款还是赠与还是分手补偿。别一时冲动把钱转出去,事后又后悔。到时候官司打不赢,钱也要不回来,人财两空,犯不上。
法官也提醒过,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理性。该留的证据留好,该说的话说在前头。感情好的时候什么都好说,翻脸的时候啥都不认账,这种事见多了。法院判案子讲的是证据,不是讲谁委屈。你转账的时候没说明白,事后说破天也没用。
再说回毛女士和黄某这事。10万块钱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对一个年轻姑娘来说足够租个房子安顿下来了。黄某当初给钱的时候估计也是想赶紧了结这事,花钱买清净。
结果清净没买着,反倒惹了一肚子气。早知如此,当初好好商量给个缓冲期,让毛女士慢慢找房子搬,也不至于掏这10万。现在钱给出去了,官司输了,里外不是人。
所以说,谈恋爱同居这事,开始的时候你情我愿,散的时候也得有个妥善的收场。别把事做绝了,也别把话说死了。大家好聚好散,比啥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