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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一女子与一男子结婚十来年,期间,男子出轨了,女子虽没第一时间抓到证据,

吉林延边,一女子与一男子结婚十来年,期间,男子出轨了,女子虽没第一时间抓到证据,可离婚后一查账,才发现前夫陆续给另一名女子转了14万余元。素材显示,刘某随后把宋某告上法庭,最后对方被判返还141373元。

我看,这案子真正该掰扯的,不是“不爱了能不能离”,而是有人把夫妻共同攒下的钱,拿去经营自己的婚外感情。这笔账,不能装糊涂。
婚姻里最怕的,其实不是感情淡了。感情没了,可以摊开说,也可以依法分开。可一边享受家庭多年积累,一边偷偷拿共同财产去讨好别人,这就不是单纯的感情问题了。钱转出去那一刻,伤到的已经是另一方的财产权。
《民法典》的意思很清楚:婚姻关系还在的时候,夫妻收入通常不是谁拿着卡、谁就能一个人说了算。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发布过类似案例,法院也提到,婚内擅自把共同财产赠给婚外对象,既损害配偶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要我说,这个口径必须立住。否则婚外情披上“自愿赠与”的外衣,最后反倒让被背叛的人替这场关系买单。
当然,也会有人替宋某叫屈:钱是男方主动给的,为什么要她退?可问题就在这儿——如果这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鲍某就没资格一个人拿去做人情。宋某若明知对方有婚姻关系,还收下明显超出普通往来的款项,就不能只讲“你情我愿”,不讲边界和后果。
我认为,这类判决最大的价值,就是把婚姻里的财产底线重新画清楚:感情可以变,婚姻可以散,但共同财产不能被一方偷偷搬走。
背叛感情未必都能用钱补回来,可被转走的钱,法律就该让它回到该回的位置。婚外的浪漫若靠夫妻共同财产买单,那不是爱情,是拿别人的权益装深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