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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带着一公一母,两只比特犬溜达,半路上,他内急想上洗手间,就把两只狗栓在

重庆,男子带着一公一母,两只比特犬溜达,半路上,他内急想上洗手间,就把两只狗栓在路边,而两只狗之间打闹,影响了他解手,他就解开狗链,两只狗跑到路边,见人就咬,把路人当场咬死,后经当地公安局鉴定,狗咬了路人的颈部外伤,导致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法院判了。

男子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卖比特犬,想着买回来养大以后卖钱,就加了对方微信,花了几千块钱买了5只比特犬。

买回来以后,他就把狗关在笼子里养在家里,也不知道是没养好还是别的原因,5只狗先后死了3只,最后剩下一公一母2只。

然后那只母比特犬又生下了一只小母狗,家里就成了三只狗。

出事那天,男子打开笼子,把那只大公狗用铁链拴好牵着,那只小点的母狗就跟在后面,一起出了门。

走了大概200米远,男子突然内急想上厕所,就牵着两条狗拐到山坡上一条小路边。

他蹲在那儿解手,2条狗就在旁边转来转去,互相追着打闹,弄得他没法安心上厕所,男子嫌烦,干脆把拴着大狗的铁链给解开了。

铁链一解,2条狗立马顺着小路跑到了附近的公路上,路边正好有个路人,2条狗扑上去就咬。

那只大公狗一口咬住路人左侧脖子不松口,小母狗和另外几只不知道从哪儿跑来的土狗也跟着撕咬方某的手臂和腿。

路人当场就没了气,后来公安局法医做了鉴定,路人的死因是颈部外伤导致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事后男子没有跑,知道有人报了警就在现场等着。

到了派出所,他把事情原原本本都交代了,后来他还赔了死者家属一笔钱,家属那边也出具了谅解书。

案子到了法院,公诉机关指控男人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养的比特犬咬死了人,这个罪名成立。

不过考虑到男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又赔偿了家属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但他以前有过犯罪前科,这一点又给他加了点重量。

最后法院判了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个路人好好走着,就这么没了命,起因竟然是狗主人嫌狗太吵、影响自己上厕所。

这个起因本身就让人很难接受——为了一时方便,把两条烈性犬的绳子解开,这代价太大了。

男子买比特犬是为了养大卖钱,说明他清楚这种狗的价值和烈性。

比特犬是什么品种?攻击性强、咬住就不松口,这些他不可能不知道。

可他还是在户外、在可能有行人的地方,把唯一的约束给解了,这不是“不小心”三个字能概括的,这是对公共安全极其不负责任。

法院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从法律条文上看,这个定性有依据——男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他应当预见解绳后狗可能伤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但公众质疑的是:一个养烈性犬牟利的人,在公共区域主动解除约束,导致一条人命没了,最后一天牢不用坐,这种落差,确实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路人什么都没做错,就是路过而已,男子赔了钱、家属出了谅解书,这些在法律上确实是从轻情节。

但一条活生生的人命,最后用赔偿金来“结算”,总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

不是说男子该判故意杀人,而是“判三缓三”这个结果,和受害者惨烈的死状之间,差距太大了。

这个案子也提醒所有人:养烈性犬不是小事,你手里牵的不仅是条狗,更是别人的安全。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中,宁某明知比特犬是烈性犬、攻击性强,却在户外解开了拴狗的铁链,应当预见到狗可能脱离控制伤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方某被咬死。

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考虑到男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犯罪前科,综合这些情节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