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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炸裂啊!”6月29日报道,一女子和一已婚男子相识,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两人分开

“好炸裂啊!”6月29日报道,一女子和一已婚男子相识,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两人分开,女子又认识了另一个男子,不久后生下了个孩子。女子以为孩子是现任的,不成想却是已婚男的,起诉对方要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法院判了!

这事儿前后拉扯快十年,细节比外人想象的更有冲击力。事情起始于 2015 年 7 月,当事女子杨某当时年仅 17 岁,结识的已婚男子张某已经 52 岁,二人年龄相差 35 岁。

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这段关系并未维持太久便宣告终结,杨某随后与男子黄某确定恋爱关系共同生活,2017 年 5 月诞下一名男婴。

此后七年多时间里,杨某始终认定孩子是黄某的,日常抚养、家庭开支都按正常家庭状态推进,没有任何人对亲子关系产生过怀疑。

变故因孩子入学触发。按照入学相关要求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杨某带着黄某和孩子完成司法鉴定后,得到的结果彻底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 —— 黄某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

杨某本人同样受到巨大冲击,反复回溯过往经历后,将生父疑点指向多年前的张某。她自行采集张某的生物样本提交司法鉴定,最终报告确认,张某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明确血缘关系后,杨某主动联系张某协商解决方案,提出两项核心要求:一是张某作为亲生父亲,需补齐孩子出生至今的全部抚养费,后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孩子成年;二是事件曝光后自己的家庭关系破裂、长期承受心理压力,张某需赔付相应精神损失费。

张某始终持消极回避态度,辩称事情都过去十年了,自己只记得跟杨某发生过两三次关系,其他早就记不清了,对亲子关系不认,也不愿意承担费用。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主张抚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诉求。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确认了张某与孩子的亲生父子关系。针对抚养费诉求,法院明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亲生父母无论婚姻状态如何、是否知晓孩子存在,都必须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张某自孩子出生后从未履行抚养责任,过往七年多的抚养支出必须补足。法院结合孩子当地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常规医疗的消费需求,同时参考张某的年龄、收入水平与现有家庭负担,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为 400 元。

按孩子 2017 年 5 月出生至开庭时共计 90 个月核算,过往拖欠抚养费合计 36000 元,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次月起,张某需在每月月底前支付 400 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大众关注度最高的精神损失费诉求,法院最终予以全部驳回,背后的裁判逻辑其实很清晰。首先,当年双方发生性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存在张某刻意隐瞒、欺骗杨某的主观过错,不构成针对杨某的民事侵权。

其次,张某事后拒绝认亲、推诿协商的行为,本质上是逃避民事抚养义务,并没有实施侮辱、诽谤、泄露隐私这类直接侵害杨某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单纯逃避经济责任不等于精神损害侵权。

再者,张某婚内跟别人发生关系,确实违背公序良俗,道德上肯定说不过去,但道德过错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法院管的是法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道德评判那部分不归法院管。

最后,杨某说自己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但没有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损害达到了法定赔偿标准,举证这块站不住脚,自然也就得不到支持。

整件事尘埃落定,法院把法定的权利义务划分得清清楚楚,但没人能算清这些年里所有人付出的情感代价。最无辜的始终是孩子,大人当年一时糊涂,七年后真相揭开,最后买单的却是孩子。

成年人的行为永远有滞后的代价,涉及生育与家庭的选择,从来容不得半分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