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太儿戏!山东济南,男子带爷爷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是肝血管瘤,并告诉他们,这是良性肿瘤,让男子一家人放心回家。结果,第二年去其他医院检查,爷爷竟然确诊肝癌,不久后因此离世。几年后,男子偶然得知,肝血管瘤并不会发展成肝癌,他怀疑当初的医院误诊耽误了爷爷的救治,再去医院打印诊断报告,发现诊断意见变成了怀疑肝癌,报告时间也有所变化,医院的解释更是让他难以接受。
八年前,裴先生带着年迈的爷爷前往当地一家医院做身体检查,希望能查清爷爷的身体状况,图个安心。
当时做完CT检查后,裴先生很快就拿到了检查报告。
他看着报告上写的肝血管瘤,又听完医生的解释,悬着的心彻底放了下来。
医生明确告知他们,肝血管瘤是良性肿瘤,对身体没有太大危害,不需要特殊治疗,让一家人完全不用担忧,安心回家休养就好。
听到这个结果,裴先生和家人都松了一口气。
原本担心爷爷是患上严重的肝病,没想到只是普通的良性问题,全家人都放下了心理包袱,没有再给爷爷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万万没想到,仅仅过了一年,爷爷的身体就出现了明显的不适。
裴先生不敢再耽搁,立刻带着爷爷换了一家医院复查。
然而这次的检查结果,给了全家人沉重一击,爷爷被确诊为肝癌。
因为发现的时间太晚,病情已经发展到严重阶段,后续的治疗根本没能留住老人的生命,爷爷很快就因病离世了。
多年来,裴先生和家人一直以为,是爷爷的肝血管瘤发生了病变,恶化成了肝癌,他们从来没有怀疑过当初第一家医院的诊断结果。
直到最近,裴先生和朋友闲聊时,偶然得知了一个关键的医学常识:肝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根本不会发展演变成肝癌。
这句话瞬间点醒了裴先生,他心里瞬间升起强烈的疑惑。
如果血管瘤不会癌变,那爷爷当年的肝癌到底是怎么来的?很有可能是八年前的医院出现了误诊,直接耽误了爷爷的最佳治疗时间。
为了查清真相,裴先生立刻赶回当年就诊的医院,重新打印了爷爷八年前的那份CT检查报告。
再次拿到新报告的那一刻,他彻底傻眼了,这份时隔八年的报告竟然完全变了样。
不仅报告的出具时间从检查当天改成了次日,原本清清楚楚的肝血管瘤诊断,也被改成了怀疑肝癌,和当年医生告知的结果天差地别。
真相大白后,裴先生难以接受这个结果。
如果当年医院如实告知疑似肝癌的结论,爷爷绝对不会错失救治机会,或许就不会那么早离世。
面对裴先生的质疑,医院工作人员终于做出回应。
院方解释,当年裴先生取报告的时间太早,医生是在次日才最终确定的诊断结论。
同时医院也承认,他们存在没有及时跟进、通知家属更改诊断结果的严重失误,并且表示愿意和裴先生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时至今日,裴先生满心都是遗憾和气愤。
首先,医院存在多重诊疗过错。
《民法典》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院方初诊出具肝血管瘤结论,未及时告知次日修正的“怀疑肝癌”诊断,未尽到病情告知义务。
同时,医院未达到对应医疗水平,违反诊疗规范,直接延误老人肝癌早期救治时机。
其次,医院事后修改CT报告诊断内容、变更报告出具时间,属于实质性改动医疗文书。
依据《民法典》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篡改病历,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裴先生无需额外举证医院诊疗失误。
最后,医院错误诊断致使家属放弃进一步检查,一年后确诊晚期肝癌并离世,错失最佳治疗窗口,生命权、健康权受损。
综上,裴先生可以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调解或诉讼维权,卫健部门也可对医院违规出具、修改报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次医院的工作疏漏、一份被篡改的检查报告,最终让老人错失了生机,也给一家人留下了多年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