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一已婚少妇长的颇有姿色,嫌弃老公没本事,偷偷出 轨了个腹肌男,俩人天天在一起。时间一长,少妇动了真感情,非要跟腹肌男一生一世,要跟老公离婚。腹肌男很感动,马上转账8000块表示支持。但少妇婚还没离完,腹肌男就要分手,还要女子把8000块还给他。少妇很崩溃,就是不还。谁知腹肌男一点情分不讲,直接把少妇给告了。
这8000块,在腹肌男眼里是“借款”,在少妇眼里是“爱的证明”,但在法官眼里,它只有一个身份——因为不法原因而给付的自然债务。
湖北巴东县法院近日公布的这起案例,给所有试图用钱介入别人婚姻的人提了个醒:女人可以不要,8000块也可以不要,但法庭上想赢,得先过公序良俗这一关。男子赵某与已婚女子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转账8000元给王某用于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驳回,一分不退。
“附条件赠与”这个说法,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法庭上赵某辩称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婚没离成,条件没成就,钱就该还回来。这个逻辑听起来好像有几分道理。但法院的回应很直接:你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出钱帮她打离婚官司,这套操作的核心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已经违背了民法典所保护的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已经给出去的钱,就别想着要回来了。换句话说,法律不保护你用钱“拆散别人家庭”的投资。
更扎心的是,如果这8000块不是情人给的,而是少妇丈夫发现后起诉,那这笔钱不仅拿不回来,还可能构成另一个层级的违法。
司法实践中早已明确,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更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少妇的丈夫发现这8000块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完全有权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到那时,腹肌男不仅要不回钱,还得再吐一笔。
8000块买来的“爱”,保质期比那段婚外情本身还短。
转账的时候,他想的是“支持她追求真爱”;分手以后,这笔钱就成了“她欠我的债”。法院的判决其实已经给这种关系定了性——婚外情本身就是法律不保护的灰色地带,你自愿往里砸的钱,法律不会替你收拾烂摊子。那些以为“反悔了就能要回来”的人,大概还没想明白,一段本身就是错的关系,花出去的每一分钱在法律眼里都沾着“不法”两个字。
“附条件的赠与”和“公序良俗”之间,法院选的是后者。
赵某以为自己输在“条件未成就”,其实他输在“一开始就不该转账”。他以为自己是在支持一段感情,结果发现自己只是在为一个已经结束的故事支付尾款,而那笔转账记录里写着的不是“借款”,是“明知故犯”。法律不保护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投资”,无论金额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