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联合早报今天(7月3日)报道:“美国与欧盟就中国新生效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达关切,尤其担忧新法的域外适用条款或将为‘长臂管辖’提供法律依据。”
评几句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生效,美欧几乎第一时间跳了出来,对这部中国国内法表达所谓"关切",尤其盯着第六十三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大做文章,扣上"长臂管辖"的帽子。这出戏码,看得人既熟悉又可笑。
先说一个基本常识:哪个主权国家没在自己的法律里写域外条款?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能把触角伸到全球企业头上,欧盟《阻断条例》和竞争法域外适用规则同样把手伸得老长。美欧自己把"长臂管辖"玩得炉火纯青,动辄对第三国实体搞次级制裁,现在倒好,中国法律里一条极为克制的保护性条款,就被他们定性为"跨国镇压"。
再看法条本身,第六十三条针对的是什么?
境外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注意,这里限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在境外,二是行为对象是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分裂,三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用条件、程序和范围都有严格限定,目标精准到极少数极端违法行为。这跟美欧那种动辄全球扫射、连盟友都不放过的"长臂管辖",根本不是一个量级。
从国际法角度看,这叫"保护性管辖",是《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主权国家基本权利。中国刑法第八条早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也已构建了完整的法律工具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不过是这一法治体系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自然延伸,法理逻辑一脉相承、清晰自洽。
美欧真正焦虑的,恐怕不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域外适用",而是这部法从法理上堵死了他们操弄中国民族议题的空间。
过去几十年,某些境外势力打着"人权""宗教""民族"的幌子,资助、煽动分裂活动,早已不是秘密。这部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制度化、法治化,覆盖范围明确包括港澳台全域,等于在法理层面给分裂势力画了红线、上了枷锁。美欧的"关切",本质上是对自己干预工具失效的恐慌。
欧洲议会早在4月30日就通过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废除"这部尚未生效的法律。一个外国议会,对主权国家的内部立法指手画脚,还要人家"废了它",这种操作放在国际舞台上,简直是教科书级的干涉内政。
美欧这套"关切"的话术,核心就一句话:我可以管你,你不能管我。用法治手段捍卫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正当权利,轮不到谁来说三道四。
这部法律7月1日已经生效,美欧的"关切"除了暴露自己的双标本色,改变不了任何东西。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