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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女子花了7400元买了一枚金碎钻排戒,然而不到两个月,她到店里再看,同

江苏苏州,女子花了7400元买了一枚金碎钻排戒,然而不到两个月,她到店里再看,同款钻戒搞活动,只需2990元,差价相差4410元,差价落差太大了,女子要求该店退还差价,却遭到了拒绝。

4月30日,李女士看到了朋友的朋友圈里,有一个五一活动,她看了上面的海报,她震惊了,她看着自己手上戴的那枚戒指,又看了看海报上的戒指,她仔细地看了又看,认真地确认了一遍又一遍,确认海报上的戒指,和她手上戴的戒指就是同款戒指。

海报上戒指的价钱,让她再也无法让自己平静下来,海报上的戒指,价钱只需2990元,可她手上戴的那枚戒指,付出的价钱却比这个高了一倍多,她当时买的这枚戒指,可是要7400元,并且还是她讨价还价才得来的。

如今价格相差4410元,如此落差大的差价,让李女士再也无法平静,她赶紧跑到金店,一探究竟。

来到了这家金店,她直奔这枚戒指,果然这枚戒指显示的价钱就是2990元,她再次认真地看了两枚戒指的外观和款式,她确认,这就是同款戒指,一模一样的。

如今面对差价4410元,李女士心里特别不平衡,马上要求门店退还差价,可是李女士买这枚戒指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门店怎么可能说退钱就退钱。

说起这枚戒指,李女士是在3月6日买的,当时她就想买一枚戒指,她来到了一家金店,逛了一圈,她对这一枚金碎钻排戒,非常喜欢。

当时这枚戒指的价钱是9900元,这个价钱有些贵,李女士当时就和店员讨价还价,最终价钱定在7400元。

一下子少了2500元,李女士十分欢喜,买了这枚戒指,兴高采烈地离开这家店。

根据店员所说的,这款戒指只有两件现货,非常稀缺,李女士这才毫不犹豫地买下这枚戒指的。

可如今,该店又推出活动,以2990元价钱卖这款戒指。

并且他们能拿这枚戒指来做活动,证明该店就不止两枚戒指,她已经买了一枚,不可能只拿一枚来做活动。

面对如此大的差价,如果李女士不知道这件事,她可能不会将此事放在心上,眼不见心为静。

偏偏她从朋友的朋友圈看到了海报,知道了这件事情,让她无法说服自己,让自己视而不见。

既然她知道了这件事,那么她就要门店补差价。

可是门店不管李女士怎么闹,就是不退差价,他们是这样解释的,他们说2990元的低价不是常规售价,是五一搞活动,针对受众少,这枚戒指又是滞销的,所以拿来推出单价引流特价。

他们表示这枚戒指只有一枚,卖了之后就没有了,并不属于全部降价,更何况金银首饰的价钱,往往受各种因素影响,都属于正常的价格活动范围,他们是没有存在欺诈行为的,所以他们不会退差价。

李女士当然不认可门店所给出的说法,在她看来,当时她是通过讨价还价才能压下的价钱,如果当时店员没有强调库存少,稀缺,她也不会高价买下这么一戒指,在李女士看来,该店就是存在问题的。

对此,市监局经过调查,认为这枚戒指低价是因为限时单件清仓促销,只是一枚,所以该店可以自主决定,进行促销。

李女士在买戒指的过程中,该店是明码标价的,就算是经过讨价还价,也是经得李女士同意,李女士若是对此还有疑惑,可以起诉该店。

李女士心理不平衡的是,她买这枚戒指要7400元,但活动价只需2990元,差价实在太大了,所以她认为该店有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该店确实存在这个行为,那么该店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毕竟如果存在价格欺诈,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如果差价落差不大,消费者心理也不会这么不平衡。

关键是该店明码标价,并且有自主的经营权,李女士想要找到证据证明该店存在价格欺诈,或者有其他的欺诈行为,维权的过程才不会那么困难。

那么你对李女士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扬子晚报 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