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万卖掉的房子,几天后听说能拿400多万拆迁款。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把名下房子挂了出去。同月底,王女士看中了,俩人以总价168万、差不多一平2.6万签了合同。王女士是真刚需,反复看了半年房才定下来。首付掏了,贷款办了,产权过了户,房本换了名字,人也住进去了。
结果搬进去没几天,拆迁公告下来了。一平补6万。
差了200多万。搁谁谁不懵。
李先生找到王女士要解除合同。王女士不干。李先生起诉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先生说了自己的难处——那段时间在异地长期照顾病重亲属、处理丧事,根本没空关注拆迁新闻。要是签约时知道马上要拆,打死也不会卖。他认为这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就一句话:168万就是当时同地段的正常市场价,我没占谁便宜。
法官曹子彦把这事儿说得特别透。
什么叫重大误解?法律上指的是你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价格这些产生了错误认识。比如你以为买的是住宅结果是商铺,或者面积跟合同对不上。
但李先生对这些清清楚楚——房子的位置、面积、权属他门儿清。卖房也是他自己做的决定。
至于拆迁这事儿,签约的时候政府压根儿没发正式通知,同地段的房价也没有异常波动。
法官有句话特别扎心。李先生说的“知道拆迁就不卖”,说白了是对未来少赚了钱不甘心。这是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不是对房子本身有什么误会。拆迁是签约后才发生的事,不能拿后来的事反推签约时有错。
《民法典》第147条写得清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但司法解释也说了,重大误解指的是对行为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价格这些产生错误认识。李先生的遗憾,不在这个范围里。
房子是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影响有波动,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这些风险。
法官最后提醒了一句:“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后因为政策、市场变化导致价格波动,是交易双方自己该担的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了。
有人替李先生惋惜。200多万啊,谁不心疼?
但换个角度琢磨——合同要是能因为“亏了”就随便撕,今天房价跌了买家能不能退?明天政策变了卖家能不能反悔?
有人说王女士运气好,捡了个大便宜。但她为了这套房反复看了半年——半年是什么概念?180天,看了多少套?跑了多少路?她是自住刚需,不是炒房投机。168万也是当时实打实的市场价,没占谁便宜。
契约精神这东西,风平浪静的时候看不出来。真到了利益跟前,才知道几斤几两。
你觉得这200多万的差价,该不该让李先生追回来?
来源:起点新闻、澎湃新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