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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没有专门

山西太原,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没有专门休息日。2025年8月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她每月工资3600元,16年未缴社保。单位拿出她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女子全天候在岗,这哪里是“非全日制”?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判她败诉,7月6日太原中院二审开庭。

2009年2月,年届五十四的张爱平踏入太原某执法大队,与丈夫一同担任门卫之职。最初是看门值守,后来保洁任务全压到她身上,楼道、会议室、公共卫生间都归她管,工作量翻倍,收入只小幅上调。

前几年,双方虽未签订合同,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虽无书面契约的明确约束,却在实际里形成默认雇佣状态,维系着用工的正常运作。自2012年末伊始,单位便开始与她签订书面合同。

然而,所有合同皆标注为非全日制形式。首份协议所标注时段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按小时计酬。此后每年续约,其核心条款始终保持不变。

纸面上是“小时工”,现实里她吃住在门卫室,随叫随到,全年几乎没休息,门卫和保洁两头扛,还曾被改名为食堂厨师,岗位名称变了,门卫保洁的事没少干。这是4小时能干完的活吗。

更为窘迫的是,多份合同的关键之处尽皆留白。小时薪资与结算准则均未填录,如此状况,着实令人尴尬不已。

非全日制要求半月结一次工资,她一直按月领,2017年之前现金,之后改为银行卡转账,从未半月结。十六载岁月悠悠而过,此人始终未缴纳社保,却每月三千六百元的收入,这般情形,着实引人深思。

单位的解释很硬:我们是全额拨款机构,编外工勤统一按非全日制管理,合同双方自愿签字,合法有效。抗辩时还拿出内部用工制度,强调“统一规范”。可这种“统一”,是不是把责任也一并省了。

有管理人员承认,张爱平夫妇长期双人轮岗,全天候值守,无固定休息,一人兼多岗。

2025年8月,单位以员工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口头通知终止双方用工关系,且明确表示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理由简明扼要,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灵活性显著,双方可随时终止合作,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手握合同便觉稳如泰山,认定无人能奈自己何,如此想法果真合理、站得住脚吗?

一审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庭。2026年3月,法院裁定她败诉。判理仍基于合同:双方多年来自愿签署非全日制合同,条款明晰、合法合规,所以单位解除合同无需作出补偿。合同是证据,没错,可证据只看纸上,不看人吗。

她不服,上诉。2026年7月5日,太原中院二审开庭。庭上,单位继续强调非全日制,拿出那句“白纸黑字”。张爱平的代理律师指出,合同连时薪都没写,工资按月发,实际工作长期超时,这样的合同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吗。

更关键的争点摆在眼前,认定劳动关系该看什么。是纸面的约定,还是十几年的实际履行。合同与现实明显不一致,听谁的才算数,这不仅决定她的案子,也关系到大量基层岗位的权益。

还有个现实问题绕不开,如果统一用“非全日制”去管理编外人员,保安、保洁、门卫这些岗位只要签了格式合同,就能不交社保、随时解除、不用补偿吗。有人说合法合规,有人直呼钻空子,谁的担心更接近真实职场。

单位提出,双方自愿,合同有效。可自愿是“你情我愿”,还是“要干就签,不签就走”。不少人认为,弱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面前,谈不上对等选择。依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况时,其效力可重新审查。那么在这起案子中,此条款是否有适用的空间呢?

再看事实细节。她16年吃住单位,随时在岗,接受日常管理,固定拿工资,岗位职责固定,这些都指向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一般是短时灵活用工,半月结算,工作时长可控,两者差别不只一个名头。

还有社保。全日制应依法缴纳,非全日制有不同安排。她没交过社保,风险全压在个人身上,到了“退休年龄”,一句话让你走,这个节点像一把闸刀,把前面的付出一刀切开。

坦白而言,这一刻令众多人内心生畏。于不少人而言,这一时刻宛如潜藏的梦魇,是他们最为惧怕的存在。

一审判了合同,二审要判事实吗。有人支持法院的严格裁判,认为合同行为要承担后果,不然合同成摆设。也有人觉得,真实劳动付出不能被格式文本盖过,尤其是关键条款空白、执行方式背离约定的情况下。

这不是个案。很多基层岗位都面临类似用工方式,给了你岗,却不给你保障。用人单位追求“灵活”,劳动者盼着“稳定”,最后两头不靠,出了事才知道谁在兜底。这种结构性的矛盾,迟早要正面回应。

信息来源:16年门卫岗签成"非全日制"合同,女子被辞退索赔遇阻,二审即将开庭
2026-07-05 18:57·青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