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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朋友圈承接同类业务被辞退,法院:企业不得自创解雇条款

在劳动关系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单方解除条款,如果劳动者出现约定情形,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条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新黄河记者从商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里自行约定员工经营同类业务即可无偿解除用工关系,随后以此条款辞退员工张某。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索要赔偿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额外约定的解除条款无效,物业公司解雇行为违法,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官提醒,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适用法定原则,超出法律范围的约定解除条款当属无效。因此,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创设解雇条件,约束员工兼职同业竞争应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需恪守忠实义务,不能利用任职资源开展同业竞争损害企业权益。

据案情介绍,市民张某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电力维护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附加条款写明,员工在职经营同类业务,公司可无偿解除合同。张某入职前已注册经营范围重合的个体工商户,入职后承接监控安装业务,还在朋友圈发布业务宣传内容。

物业公司发现张某的经营行为后,直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辞退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物业公司坚持合同约定有效,辞退行为合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限法律规定情形,不能自行创设解除条件,案涉合同条款免除企业法定责任、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同时物业没有制定公示合规规章制度,也无法证实张某的副业影响本职、损害公司利益,仅依据合同约定辞退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判定解除行为违法,物业公司赔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任意创设解雇条件,如需约束劳动者在职同业经营、兼职等行为,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规章制度,明确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依据法定程序依规处理,杜绝以合同约定替代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而言,即便合同预设的解除条款无效,也应当恪守职场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资源、开展同业竞争、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