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保安上班时感觉寂寞难忍,就请假去了足浴店,结果就被开除了。
保安老段的2年合同签得规规矩矩,每天岗亭里坐12个小时,看监控、查车辆。
2025年夏天一个下午,他给保安队副队长发了条语音,说家里有急事要出去两三个小时。
副队长正忙着查消防隐患,没顾上回。老段盯着手机屏幕看了几秒,心一横,把沉默当成了默许,锁上门就溜了——直奔一家早就踩好点的足浴店。
结果包间门被撬开的时候,他衣衫不整,当场被控制。行政拘留5天。
5天后灰头土脸回公司销假,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摆在面前了——擅自离岗算旷工,PC被拘留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
老段不服,翻着劳动法算了几天,凑出违法解除赔偿金加工龄内加班费合计74800元,直接递了劳动仲裁。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仲裁和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仲裁委翻看公司员工手册,发现只写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开除”,压根没提行政拘留或治安处罚。
公司也拿不出老段签收过手册的证据。加上老段确实提前打过招呼,不能完全算“无故旷工”。
仲裁委裁定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加班费这块,保安岗位早就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除了法定节假日算三倍工资,平时超出的时长和休息日上班都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老段主张的每天12小时延时加班费基本被驳回,只补了几个法定节假日的差额,撑死几千块。
物业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官盯住了一个核心事实:老段离岗是上班时段,因PC被行政拘留有公安机关书面处罚决定书为证,本人也当庭认账。
法院给出了一个很通透的解读——就算副队长默许了假期,也只能理解为公司同意他处理合法的私人事务,绝不可能默许他去从事违法活动。
请假这个动作本身不能洗白违法行为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得明白,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辞退合规,老段7万多赔偿金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这案子其实反映了劳动法实践中一个挺微妙的平衡。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不保护拿着违法当护身符的人。你上班时间去嫖娼被拘留,这5天没来上班,公司按旷工处理完全说得通。
你说你请过假,但请假解决不了“上班时间去干违法的事”这个根本问题。法院的逻辑很清晰:请假只是程序问题,违法才是实质问题。程序瑕疵可以讨论,实质违法没得洗。
类似的判例不止这一个。江苏兴化有个保安小汤,2015年入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被行政(治安)处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经济补偿”。2023年12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0元。
公安局直接给公司发了监督检查记录,说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符合吊销保安员证情形,已不具备保安员资格,建议立即清退。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解除合同。
小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汤作为保安员背离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不修私德,被拘留客观上造成工作秩序混乱和工作效率停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妥,无需支付补偿金。
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在判决里说得很直白——嫖娼不仅违法、败坏个人名声,还会影响企业声誉,更重要的是被行政拘留后基本都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
还有个案子值得拎出来对比。上海有个员工段某,上班时间请假外出嫖娼被行政拘留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同样认定解除合法。
这些判例指向同一个结论——用人单位以员工嫖娼被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保安这个行业的特殊性也让这类案子变得更敏感。《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的职业操守有明确要求。
一个被治安拘留的人,连保安员证都可能被吊销,还怎么继续当保安?公司不辞退你,主管部门都可能找上门。老段和小汤的逻辑是一样的——“PC顶多算治安处罚,又没蹲监狱坐牢,凭啥直接开除?”
法院的回答也很干脆:治安处罚就够了。不需要等刑事判决,行政拘留这个事实本身就构成了严重违纪。
至于加班费那6万块,老段大概率是拿不到的。保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行业常态,只要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过审批,平时超出的时长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除非他能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拿到三倍工资,否则每天12小时的工作时长在法律上就是“正常工作时间”。这6万块的诉求,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这案子说到底就一句话——上班时间干违法的事,被拘留了还想让公司赔钱,法律不支持。老段输得不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