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海南琼海,一男子带13岁小女孩开房,先后发生2次关系!更狗血的是,女孩后来跟别人约会,被他“抓奸”,他竟带三个兄弟去围殴对方,结果朋友一刀把人捅成重伤二级!最后,这3个朋友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了,而该男子更惨,不仅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涉嫌强奸罪!
这事说起来荒唐,从头到尾全是一步错步步错的典型。男子叫符某,早前认识了13岁的女孩张某,两人一来二去谈起了恋爱。更离谱的是,张某的母亲知道这件事,非但没阻止,还默认了两人的交往。
符某当时压根没多想,觉得家长都同意了,两人又是自由恋爱,做什么都是你情我愿。他带着女孩去酒店开了房,前后两次发生了性关系,全程都没觉得自己有什么不对。
这份“安稳”没持续多久。一次偶然的机会,符某翻女孩手机,发现她还跟另一个叫吴某的男子有联系,两人聊得暧昧,甚至已经约好了要见面。
醋意一下子就冲了上来。符某觉得自己被背叛了,拿着女孩的手机就给吴某打了过去,电话里两人话不投机,当场吵了一架。
挂了电话,符某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他觉得必须当面给吴某点教训,让对方知道分寸。可他自己一个人没底气,转头就喊了朋友小张过来帮忙。
小张也没含糊,又叫上了陈某和杨某两个朋友。四个人凑到一起,符某用女孩的手机给吴某发了消息,约了个地方当面“把事情说清楚”。
见面的场面可想而知。没说两句话,双方就从口角升级成了推搡。符某本来的打算,也就是几个人围上去吓唬吓唬,推几下出出气。
可他没料到,同行的陈某脾气暴躁,下手没轻没重。争执当中,陈某直接掏出刀具捅向了吴某,当场就把人捅倒在地,血流不止。符某当时想拦都没拦住,他压根没想到朋友会带刀,更没想到会下这么重的手。
几个人一看闹出了大事,瞬间慌了神,谁也不敢多留,转头就四散逃跑。吴某被路人送到医院抢救,虽保住了命,但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是重伤二级,还构成了十级伤残。
报警之后,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符某一行人。起初办案人员以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顺着线索抓人就行。
可一问案情细节,警方立刻发现了不对劲——跟这事牵扯的女孩张某,才刚满13岁。她不仅是整件事的起因,还多次跟着符某去酒店开房过夜。
这一下,案子的性质直接变了。原本的打架斗殴,硬生生牵出了一起强奸案。符某刚因为故意伤害被列为嫌疑人,转头就又多了一项强奸罪的指控。
符某自己都懵了。他反复辩解,说两人是正经谈恋爱,女孩是自愿的,连女孩妈妈都知道并且同意,怎么就成强奸了。他还声称,自己不知道女孩只有13岁,以为她已经十六七岁。
可证据根本不给他辩解的空间。警方调取的聊天记录里,张某明明白白说过自己读初二,今年13岁。就连张某的母亲,也当面跟符某提起过女儿的年龄。
铁证面前,符某的辩解全成了空话。
很多人看到这会有疑问,女孩自愿,家长也同意,怎么就算强奸了?这就是法律最明确的一条红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不具备性自主决定权。换句话说,这个年纪的孩子,对“发生性关系”这件事没有完整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她所谓的“自愿”,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案子到了法院,还有一个争议点:符某根本没动手捅人,他只是喊了朋友过去,为什么也要算故意伤害罪?
这就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了。不是只有亲手打人的才叫犯罪。人是符某约出来的,朋友是他喊来的,整个冲突是因他而起、由他组织。他是整个事件的发起者和纠集者,自然要对所有参与者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符某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有罪行,还赔偿了吴某4万元,拿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些情节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出来,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至于动手的陈某,还有另外两个同行的朋友杨某和小张,也都以故意伤害罪被另案处理,一个都没跑掉。
整件事看下来,最讽刺的地方就在这。符某一开始站在“受害者”的立场,觉得自己被劈腿,理直气壮去找人讨说法。
可他从头到尾都没意识到,自己跟13岁女孩谈恋爱、开房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他所谓的“感情纠纷”,从根上就踩在了法律红线上。
他为了一口气,把三个朋友拖下水,把自己送进监狱,回头再看,当初那点醋意和面子,在三年多的刑期面前,根本不值一提。
还有那几个跟着去“帮忙”的朋友,也是稀里糊涂就栽了跟头。朋友喊你去撑场面、教训人,很多人觉得不去就是不给面子,不够义气。
可真等出了事,没人替你坐牢。刑事案底跟着一辈子,影响找工作、考学,甚至影响后代,为了别人的感情纠纷赔上自己的人生,这笔账怎么算都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