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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澧,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俩人约好,把共同的房子留给独生女儿,可女儿当时还小,

湖南临澧,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俩人约好,把共同的房子留给独生女儿,可女儿当时还小,房子就没及时过户,可男子不甘寂寞,很快就再婚生子,带着二婚妻子和两个孩子一直住在这套房子,不料,男子突然去逝,已经成年的女儿要求过户,继母大哭大闹,说房子是男子遗产,她和俩孩子都有份,女儿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康某和刘某恋爱结婚,没过多久,刘某生下女儿,俩人为了改善生活,共同出资买了套房子。

买房子时,登记在了康某名下,他们一家三口,以为生活会永远幸福。

可没过多久,康某和刘某就发生矛盾,他们吵吵闹闹,实在无法再生活下去。

到了最后,俩人协议离婚,俩人约好,这套房子留给他们独生女儿。

可当时女儿小康年纪还太小,房子就暂时没有过户。

不料,康某离婚之后,他不甘寂寞,很快就再婚,二婚妻子给他生了两个孩子。

康某得意洋洋,以为生活又有了新的希望,早就把当年的承诺抛之脑后。

他带着二婚妻子和两个孩子,心安理得住在这套房子。

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的时候,男子突然病逝。

女儿小康大学毕业了,她已经成年,就想把房子赶紧给自己办理过户。

继母覃某立马拒绝,这是你父亲的遗产,我和俩孩子也都有份!

覃某认为,房子在康某名下,属于康某的个人财产,如今他因病去世,这套房子就成了遗产。

而且康某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她和两个孩子都是康某的法定继承人,都能继承这套房子。

小康看她不予配合,拿着协议就到了法院。

她把继母覃某和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还有自己的生母刘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有人认为,房子既然还没过户,产权就还是属于康某,既然康某去世,当然应当算是遗产。
覃某和两个孩子,有权继承部分房产。

也有人说,既然协议上都说,离婚后房子归女儿所有,那么说话就得算数,这套房子就必须给女儿小康过户!

法院认为,康某和刘某当年签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任何胁迫和欺诈情形。

因此,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协议上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写着,房子归女儿所有。

因此,夫妻双方和小康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赠与合同关系,这不是康某一个人想反悔就能反悔掉的。

而且康某从离婚到去世这么久的时间内,他从来没有撤销过赠与,因此这份赠与合同一直是有效的。

康某生前就有义务把房子给小康过户,这义务不会因为他去世就不算数。

至于覃某说房子是遗产的说法,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回应。

房子虽然在康某名下,形式上属于他的遗产,但继承遗产的前提是要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而配合把房子给女儿小康过户,就是康某生前没履行完的合同义务。

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既然没有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权,就得先承担康某留下来的义务,帮着把房子过户给小康。

但康乙和康丙还是未成年的孩子,义务应该由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658条、第1161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和义务。

离婚协议的房产赠与是和解除婚姻绑定的赠与,不是普通赠与,不能随便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和覃某在判决生效5天内,配合小康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其实,这整件事情都是康某造成的,他一没有及时给女儿过户房产,之后又结婚生子,带着再婚妻子和孩子,理直气壮住在他和前妻共同买的房子里。

而二婚妻子也大概率不知道他和前妻离婚时还有这么个协议,但凡知道,肯定就会要康某买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子。

如果早做打算,也不会到了最后和两个孩子流离失所了。

很多夫妻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以为只要写在协议里就万事大吉。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就是拖着不肯给孩子过户,其实,这才是最大的风险和对孩子不负责任。

如果房产赠与一直没有过户,一旦父亲或母亲再婚或者去世,很容易就和后续的财产混同在一起。

这样一来,再想过户,就会平白会生出很多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