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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女子怀上已婚男人的孩子,男人玩消失,她只能去男人家找他,遇到男人的妻

贵州六盘水,女子怀上已婚男人的孩子,男人玩消失,她只能去男人家找他,遇到男人的妻子,两人发生争吵后男人的妻子给女子一耳光而发生冲突,造成男人的妻子4根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男人妻子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7万元,法院判了。

女子跟有家室的男人搞在了一起,还怀上了对方的孩子。

眼看着孩子快生了,男子却玩起了消失,电话不接、消息不回,更糟心的是,女子之前把钱都放在了男人手里,人找不到,钱也拿不回来,她急眼了。

她决定直接上门找人,晚上八点,挺着大肚子的女子找到了男人家。

结果男人不在家,开门的是他妻子,两个女人一照面,这气氛就炸了。

女子说肚里的孩子就是证据,男人妻子一看就明白丈夫在外面干了啥事。

两个人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男人妻子气不过,先动手打了女子一耳光。

这一下彻底把女子惹火了,她也不管自己怀着孕,直接扑上去跟男人妻子扭打在一起。

俩人从站着打到滚地上,女子压在男人妻子身上又抓又扯。

男人弟弟在场,赶紧上去拉架并报了警。

等警察到了,把俩人拉开,发现男人妻子伤得不轻。去医院一查,右侧第8、9、10、11根肋骨骨折,法医鉴定是轻伤二级。

男人妻子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索赔5.7万元。

案子到了法院,女子辩解说是男人妻子先动手打她肚子的,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但法院查了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实女子早就知道男人有老婆,不存在被骗的情况,她上门就是去闹事的。

法院判决结果挺明白:男人妻子先动手有过错,承担30%责任,但女子把人打成四根肋骨骨折,是伤害结果的主要责任人,承担70%责任,赔偿男人妻子经济损失32860多元。

同时女子犯了故意伤害罪,判了七个月实刑,不适用缓刑。

这个案子说到底,介入别人家庭还动手伤人,把自己送进去了。

这件事从头到尾没一个赢家,全输。

先说那个玩消失的男人,整件事他才是根源,外头搞出孩子,老婆这边还瞒着,最后两个女人为他打得头破血流,他倒好,影子都没露。

这种男人最不是东西,出了事缩头乌龟一样,把烂摊子丢给两个女人去撕,法律没追他责任,但从人情上说他欠的账最大。

再说那个怀孕的女子,她确实可怜,钱被拿走,人找不到,挺着大肚子走投无路才上门。

但可怜归可怜,她错在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往里陷,这步棋走错了就埋下了雷。

更不该的是动了手,你占理也好、委屈也罢,把人肋骨打断四根就不是说理的事了。

肚子里的孩子还没出生,妈妈先进去了,七个月实刑,出来孩子都半岁了,这代价太大了。

那个妻子,她是最无辜的一个,丈夫出轨,小三找上门,换谁都上火。

但她先动了手,那一耳光把有理打成没理了,法律上先动手就是过错方,得担30%的责任,3万多元的赔偿人家只赔你七成,剩下三成自己扛,心里憋屈归憋屈,手伸出去就得认账。

这案子就一个道理:感情的事再乱,也别动手,谁先动手谁吃亏,谁伤得重谁占理是老百姓的直觉,但法律只认证据和结果。

四个肋骨骨折的结果摆在那,先动手的理由再好听也白搭。

《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女子致对方四根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考虑到被害方先动手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判七个月。

但骨折伤情较重,且女子明知对方有家庭还上门闹事,主观恶意明显,不符合缓刑条件。

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比例分担:妻子先动手担30%,女子致伤担70%,赔偿额按实际损失核定。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