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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职务为总经理,每月薪水10万元,隔月15号发上月工

广东深圳,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职务为总经理,每月薪水10万元,隔月15号发上月工资,可是在1月到10月,公司每月只发4万元,累计拖欠工资60万元,男子不解,找公司沟通,却被公司说用不起,要和他解除合同,而拖欠60万的工资,却以公司的产品茶叶以市场价2到3折抵押给他,男子不干了,要求劳动仲裁,却先被公司抢先一步,告上法庭。

男子入职一家茶叶公司,职位是总经理,劳动合同签了三年,约定月薪十万,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

刚开始几个月还算正常,但从2022年1月开始,情况就变了,公司每个月只给他发四万块,剩下的六万就像石沉大海,一点动静都没有。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0月,算下来,公司已经欠了他整整60万工资。

男子去找公司沟通,想问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公司的回应很直接,说现在经营状况不行,用不起他这么高薪的人了,要跟他解除合同。

关于那60万欠薪,公司给出的方案是用自家生产的茶叶来抵账,按市场价的2到3折折算给他。

这等于说,公司想把卖不出去的库存变成他的工资,而且他拿到的茶叶真要变现,还得自己找路子,男子肯定不干,凭啥工资要用茶叶来发?

男子打算走劳动仲裁程序要回工资,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动作比他快,抢先一步把他告上了法庭,男子只能应诉。

法庭上,核心问题就是那份《薪资清偿协议》到底算不算数。

这个协议是双方商量好签的,公司盖章,老板也签了字,确认了欠薪60万的事实,并且约定公司可以按茶叶零售价的2到3折用货抵薪。

公司拿这个协议说事,说既然签了,就按协议办,但男子认为,以物抵薪根本不合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协议里关于欠薪数额的约定没问题,公司后来反悔说这个数额不公平,但公司在职期间从来没提过要调整工资,离职签协议时也确认了数字,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关键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用货币支付,不能用实物替代。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支付拖欠的60万元工资,这个案子提醒大家,工资就该发钱,拿货抵工资既不合法也不靠谱。

遇到这种事,合同、工资流水这些证据一定要留好。

这个案子判得清楚,公司拿茶叶抵60万工资,法院没支持,结果就是老老实实掏钱。

表面上是“商量着来”,实际上员工根本没得选,不签字连这堆茶叶都拿不到,签了又憋屈。

公司那边的心态也能理解,账上没钱,库里压着货,觉得反正都是值钱的东西,按两三折给你,你还占了便宜。

但这个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员工来上班是卖力气、卖时间的,不是来帮你消化库存的。

茶叶市场价多少、能不能卖出去、卖给谁,都是公司该操心的事,凭什么转嫁到打工人头上。

再说了,真要是好卖的东西,公司自己早变现了,还用得着拿来抵工资?明摆着是烫手山芋扔给员工。

再说那份协议,双方确实签了字,公司觉得这就是铁证。

但签字不代表什么都合法,工资用实物发,这在法律上就是红线。

法院认了欠薪数字,但不认以货抵薪的方式,这个判决很实在,既讲理又讲法。

员工在职期间不敢吭声,怕丢工作,离职了还得被公司抢先告,这处境本身就够被动的,法律要是再不兜底,打工人的日子更没法过。

有一点值得拎出来说,公司抢先起诉这个操作,看着挺精明,其实挺不地道。

明明是自己欠钱,还先把人告了,无非是想把节奏带偏,让员工疲于应付。

但法律不看谁先出手,看的是谁占理,欠薪就是欠薪,拿一堆茶叶说事儿,说破天也改变不了本质。

这个事儿也给其他人提了个醒,签任何协议之前,得想清楚条款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别因为对方是老板就啥都敢签。

工资流水、合同、聊天记录,平时随手留一份,真到了扯皮的时候,这些都是硬通货。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案件中,公司用茶叶折抵工资,直接违反了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的基本原则。

即使双方签了《薪资清偿协议》,其中以货抵薪的条款也因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公司仍须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拖欠的60万元工资。

内容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