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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谁死谁有理!” 河南,一大爷上午来到情人家里,与情人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却

“ 不是谁死谁有理!” 河南,一大爷上午来到情人家里,与情人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却突然晕倒。情人瞬间慌了神,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大爷女儿,告知大爷突发身体不适,让家属尽快到场并拨打 120。但直至大爷女婿到场后,才拨打急救电话,120 赶到现场时,大爷已经死亡。

最近河南这桩老人意外离世的民事官司,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核心就一句话:不是谁死谁有理。很多人看完判决都觉得刷新了认知,也有人替家属抱不平,好好一个人出门没了,难道对方一点责任都不用担?可法院的判决摆在这里,背后的道理,值得所有人好好琢磨。

事情发生后,两边都顾及脸面,不想把家丑闹得人尽皆知。在派出所和社区的调解下,女方拿出12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大爷的家属当场收下钱,签了书面协议,明确说以后不再追究女方任何责任,当天就把遗体拉回家办丧事了。

按说事情到这里就该了结了,可谁也没想到,丧事办完,家属越想越觉得不对味。他们觉得大爷死得蹊跷,女方当时没第一时间打120,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12000元的补偿太少,根本抵不上一条人命。

当初签字是因为办丧事心里乱,不是真心同意的,干脆一纸诉状把女方告上了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万元。

家属的逻辑很简单,人是在你家里出的事,你作为在场唯一的人,第一反应不是叫救护车,而是先给女儿打电话,平白耽误了十几分钟的抢救时间,这就是你的过错。要是当时立刻打120,说不定人还能救回来,所以女方必须为大爷的死承担责任,赔钱是应该的。

法院拿到案子,没有先论谁对谁错,先把所有证据和事实一条一条捋清楚。首先说大家最关心的抢救延误问题。法律上判断一个人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不会拿专业医生的标准要求普通人。

事发突然,一个大活人毫无征兆晕倒在自己家里,换做任何人第一时间都会慌神。女方没有专业急救知识,她第一时间联系大爷的直系亲属,把情况如实告知,让家属来拿主意,这是普通人遇到急事最正常的反应,算不上故意拖延,也不属于见死不救。

更关键的是,接到通知的是大爷的女儿,她也没有立刻拨打120,而是等女婿赶到现场之后,才叫的救护车。真正的时间差,恰恰出在家属自己这边。把延误抢救的责任全算在女方头上,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再说到死亡的原因。事发之后家属没有申请尸检,大爷到底是因为什么猝死,至今没有明确的医学结论。是本身的基础病发作,还是其他诱因,谁也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

而且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很多时候人刚倒下就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哪怕当场拨打120,也未必能挽回生命。没有证据证明女方的行为和大爷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人家承担责任。

最后就是那份签字的调解协议。家属说当时是悲痛之下签的,不算数,可法院查下来,这份协议是在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的,全程有记录,不存在强迫、欺骗的情况,钱也当场就交到了家属手里。

法律上,这种双方自愿签的合法协议,只要签了字、履行完了,就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事后觉得吃亏、后悔,就随便推翻。悲痛、顾及脸面这些理由,都不算能撤销协议的正当原因。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家属全部49万元的赔偿请求,整个案子的诉讼费,也全部由家属自己承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完所有案情,维持了原判,没有支持家属的诉求。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就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人固有的想法——人死为大,只要出了人命,在场的、沾边的都得赔钱。可法律讲的是证据和责任,不是谁惨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道德上的对错,和法律上的责任,从来都不是一回事。

这段婚外情本身,确实违背公序良俗,要受道德上的谴责。大爷放着好好的家庭不顾,私下和情人往来,最后落得这样的结局,晚节不保,也给家人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难堪。

女方插足别人的家庭,也终究要承担事情败露后的风波和非议。但这些都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因为人家道德上有瑕疵,就让人家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值得所有人注意,不管签什么协议,落笔之前一定要想清楚。白纸黑字签了名字,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当时为了息事宁人随便签字,事后又反悔不认。契约精神不是一句空话,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场意外,一条人命逝去,两个家庭都闹得鸡飞狗跳。说到底,这桩悲剧的源头,还是当初越过底线的选择。

人到晚年,本该安稳过日子,守好家庭,爱惜身体,却因为一时的糊涂,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给家人留下一堆麻烦。不管多大年纪,都要守住自己的底线,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毕竟这世上从来没有后悔药,所有侥幸迈出的一步,最后都可能要用成倍的代价来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