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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倒霉了!深圳,女子与朋友在火锅店吃火锅,谁知,身后的一对情侣吃着火锅,突然来了

太倒霉了!深圳,女子与朋友在火锅店吃火锅,谁知,身后的一对情侣吃着火锅,突然来了激情,两人接吻时,男子突然从凳子上摔下来,他情急之下扶桌子,竟打翻热锅,将火锅热汤泼到了女子与其朋友身上。女子烫伤面积2%,诊断为二级烫伤,其朋友一级烫伤。目前诊疗费花了4500元,医生说后续治疗、疤痕修复还需要1-2年时间,预计费用得3万元左右。而对此责任情侣、店家互相甩锅,赔偿陷入僵局!网友:唉!这一会都忍不住了吗?

6月23日晚上7点半,陈女士和朋友出门聚餐,开开心心找了一家火锅店吃饭。

两个人本来悠闲坐着边吃边聊天,完全没招惹任何人,谁也没料到,一场无妄之灾突然降临。

吃饭过程中,两人突然听见身后“哐当”一声巨响,明显是有人连人带椅子摔倒了。

陈女士刚准备转头看看发生了什么,还没来得及看清状况,一大盆滚烫的火锅汤直接从身后泼了过来,狠狠浇在她和朋友的腿上、脚上。

滚烫的热油汤水瞬间灼烧皮肤,两人疼得根本站不住。

事发太突然,她们连到底是谁打翻的火锅都没看清,第一反应就是赶紧自救。

两人忍着钻心的剧痛冲到店里卫生间,持续用凉水冲洗烫伤部位10多分钟。

即便紧急降温,皮肤上依旧留下大片烫伤痕迹,陈女士的脚踝更是烫出明显水泡,疼痛感丝毫没有缓解。

简单处理后,两人立刻赶往医院检查治疗。

根据医院诊断结果,陈女士伤情更重,全身烫伤面积2%,属于二度烫伤,脚踝受伤严重,后续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行走,日常出行都需要坐轮椅。

她的朋友也没能幸免,被诊断为一度烫伤。

截至目前,陈女士光是前期治疗就已经花了4500元。医生告知,伤口恢复和疤痕修复是长期过程,需要持续1-2年,整体修复费用预估高达3万元。

为了弄清楚事故全貌,陈女士专门调取了火锅店的监控录像,终于还原了整件事的经过。

原来,坐在她后排的一对情侣,吃着火锅突然来了激情,两人亲密接吻时,男子突然从座椅上摔落。

慌乱之下,男子伸手去扶桌子稳住身体,可店内餐桌特别轻直接翻倒,桌上正在加热的卡式炉和整锅热汤全部泼向前排,最终造成两人被烫伤。

后续警方介入调查,联系到了摔倒的男子。

男子解释,自己当时没大幅度动作,是店内椅子老化损坏,才导致自己意外摔倒,责任应该由店家承担。

但火锅店并不认可这个说法,店家表示情侣已在店内坐了2个小时都没事,椅子是事发瞬间受力异常才损坏,不属于设施质量问题。

店主面对陈女士的追责,她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损失。

可当得知陈女士结合医药费、误工费、后期修复费、精神损失,合计提出4.5万元赔偿后,店家事后反悔了。

他们只愿意赔付当下治疗和精神损失,拒绝承担后续疤痕修复费用。

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在6月25日报警求助。

店家同时表示,4万多元赔偿没权威鉴定依据,只接受法院判决结果。

陈女士认为,店铺塑料椅子易坏、餐桌过轻、桌间距狭窄,本身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目前三方各执一词,这起因就餐意外引发的烫伤纠纷,依旧没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侣中男子摔倒后扶翻餐桌,热汤烫伤他人,其摔倒、掀桌的行为是伤害发生直接诱因,存在直接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主张椅子损坏,仅能减轻自身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火锅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座椅、餐桌存在设计、老化隐患、桌间距狭窄,属于设施管理过错。

店家未尽到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火锅店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负有硬件设施安全管理义务。

店内塑料椅子易破损、餐桌重量过轻易倾倒、桌间距狭小,店内未消除该类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后排男子掀翻火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火锅店设施存在安全缺陷,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店家不能以“是顾客自身摔倒”完全推脱责任,设施缺陷放大了损害后果,店家存在管理过错。

店家赔付后,有权向肇事情侣追偿。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女士腿部、脚踝大面积二度烫伤,长期行动受限,还会长期留存疤痕,身心遭受较大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失费具备法律依据。

三方协商不成,陈女士可将肇事情侣、火锅店共同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判决全部合理损失。

您觉得谁的责任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