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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女子急需用钱,就去银行贷款了3万元,答应还款为2年,可是2年过去了,女

云南昆明,女子急需用钱,就去银行贷款了3万元,答应还款为2年,可是2年过去了,女子还是还不出钱,银行看她实在还不出,就妥协说,只有把本金还上,利息也不要了,女子一听,这样太好了,于是就想办法把本金都还上了,结果11年后,银行还是没有放过她,扣除她70000万元利息,女子傻眼了,以前说不要利息,现在又要了,而且到现在利息都涨得那么高了再扣,女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

女子当年为了盖房子,跟当地银行贷了3万块钱,合同写得明白,借两年,月息7厘2,到期连本带利一起还。

这钱借到手,日子却没按计划走,两年到期,女子还不上,银行催,她也急,但就是拿不出钱来,事情一拖就是好几年。

后来女子觉得这么耗着不是事儿,主动找银行商量,从这年年底开始,她分四次,陆陆续续把3万块本金给填上了,到2014年初彻底结清本金。

当时银行给她出了张回单,上面写着“结欠本金0元”,女子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觉得这账就算翻篇了。

这事儿还有个关键点,当年协商的时候,银行那边松了口,大概意思是她实在困难,能把本金还上就行,利息的事儿可以放一放。

村里几个知道这事儿的老人也能作证,打那以后十几年,银行也确实没找过她要利息,电话没打,信也没发,起诉更是没有的事儿。

女子本以为这辈子跟这笔贷款再无瓜葛,谁知道,她出门买东西,银行卡刷不出来了,一查,两张卡里将近7万块钱被银行划走了,备注是“回收贷款利息”。

女子当场就懵了,十几年没提过这茬,怎么突然就来这么一手?

她找到银行,对方说合同里写了,借款人账户有钱,银行可以直接划扣来抵债。

可女子觉得冤,当年说好免利息,本金都结清了,现在又不认账,再说了,十几年不管不问,凭啥说扣就扣?她咽不下这口气,就把银行告了。

法庭上,法院把道理掰扯得很明白,第一,银行这笔利息,早就过了追讨的时效,按法律,债权到期后银行好几年不主张权利,这债权就等于作废了,银行不能再强制执行。

第二,也是更关键的一点,银行当年为了收回本金,确实有过免利息的意思表示,加上十几年不催收,这足以让女子相信银行已经放弃了这笔利息。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自己怠于行使权利,回过头来又搞“突然袭击”,违反诚信。

第三,虽然合同里有扣款条款,但那是对合法有效的债务而言的,已经过了时效、甚至可能被免除的利息,银行不能自己动手从储户账户里划钱,这侵害了储户的存款安全。

最后法院判银行把扣走的7万块连本带利还给女子,这事儿给大伙提了个醒,银行虽然有规矩,但也不能仗着合同条款就任性。

法律讲究个“时效”,也讲究个“诚信”,不是谁块头大谁就有理。

银行错就错在两点,第一,这利息早就过了“保质期”,法律上有个说法叫“诉讼时效”,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是一直不催,时间一长,这钱就变成“自然债务”,法律就不管了。

银行如果觉得利息该收,早就该通过法律途径要,或者至少年年发催收通知,让借款人签字确认。

可银行呢?本金结清后的这十来年,不闻不问,电话不打、信不寄、官司不告。现在再来要钱,法律自然不会支持。

第二,银行这么做,坏了“诚信”二字,当年为了让人家还本金,银行松了口说利息可以放一放。

这话虽然可能没写进正式合同里,但女子实实在在把本金凑齐还上了,而且之后十几年银行也没再提利息的事儿。

这在老百姓看来,就是银行默认了当初的口头承诺。

法院在判决时,也得考虑民间的公序良俗和基本的信任关系,不能纵容银行出尔反尔。

银行当年自己愿意妥协,十几年不主张权利,现在再反悔,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这个事说到底,就是一个“权”和“责”的平衡问题。

法院的判决,就是告诉银行,按合同办事可以,但前提是你自己得先讲规矩、讲诚信,不能因为你是金融机构就特殊。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贷款本金于2014年初结清,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最晚应从此时起算,银行在此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从未以诉讼、书面催收等方式主张利息债权,亦无证据表明女子在此期间同意履行该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银行丧失胜诉权,无权再通过扣划储户存款的方式强制实现该笔利息债权,法院据此判令银行返还扣划款项于法有据。

内容来源于: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