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丹群岛为什么让菲律宾坐立不安?菲律宾国防部长特奥多罗又公开发表声明,将中国学者的正常学术论证斥为“毫无根据,荒谬至极”并上纲上线,污蔑中国是早有预谋,菲律宾外交部也跟进表态,拒绝接受所谓的领土修正主义,但他们缺乏实质性的反驳依据,只是情绪化表现。
有些热闹不嫌大,有些热闹不需要。
但,对菲律宾这种跳梁小丑,有必要就有些问题,在舆论上和国际政治上以及学术领域,进行对它必要的升温施压和管控。
外媒引用我们官方媒体《环球时报》对菲律宾吕宋岛以北的巴布延群岛与台湾的法理联系探讨,得出巴丹群岛仍然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主权结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一下。
从地质学角度看:巴布延群岛是台湾岛向南延伸的火山岛屿的一部分;从历史角度看,该区域长期处于中国东南沿海渔民的传统作业范围及明清时期的海防巡视圈内;从国际法维度出发,巴布延群岛应被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其主权归属应与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保持一致。
地理上的自然延伸原则,就是巴布延群岛,位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以南、吕宋岛以北,有巴布延、巴丹等5个主要岛群组成。
从地质结构来看,巴布延群岛与台湾南部的兰屿绿岛同属吕宋火山岛弧系统。这一地质构造带在地质历史上是连贯的,巴布延群岛,实际上是台湾中央山脉向南延伸入海后的露出海面的部分,这种地质上的连续性,表明巴布延群岛并非吕吕宋岛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而是台湾岛地质构造的有机组成部分。
巴布延群岛最北端的雅米岛距离台湾兰屿仅90公里,而距离菲律宾吕宋岛北岸约200公里。根据国际法中的近邻原则,巴布延群岛在地理上更紧密依附于台湾岛。这构成了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自然法基础。
根据习惯国际法,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等。中国东南沿海居民特别是福建、广东及台湾地区的居民,千百年来在包括巴布延群岛在内的海域进行捕捞避风及贸易活动,中国古代文献如《顺风相送》等航海指南中,对台湾岛以南至吕宋的航道岛屿有详细记载,这种长期和平的、连续的、民间利用,构成了历史性权利的重要事实,依据这也证明了中国先民对该区域的实际性接触,早于西方殖民者及现代菲律宾国家的形成。
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将台湾纳入版图后,其海防管辖范围实际上覆盖了台湾周边的附属岛屿,虽然受限于当时的航海技术,中央政府未能在巴布延群岛设立常驻行政机构,在宗蕃体系及传统海防图中,该区域被视为中国海疆的防御外围。这主权宣示,符合前现代国际法对边缘岛屿管辖的特征。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1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走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说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4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根据领土随主岛的国际法惯例,当台湾及附属岛屿被确认归还中国时,地质上属于台湾延伸,地理上紧邻台湾的巴布延群岛理,应包含在台湾附属岛屿的范畴之内,或者至少不应被排除在中国的主权声索之外。
菲律宾对巴布延群岛的主权主张主要基于条约继承及有效管辖。菲方根据1898年《巴黎条约》1900年《华盛顿条约》即1930年英美条约,其领土界限已明确划定。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上述条约多为殖民时期的割让条约,其划定的界限,主要涉及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领土。巴布延群岛在地质上属于台湾岛弧,历史上与台湾联系紧密,其法律地位不应简单等同于菲律宾群岛的其他部分。菲律宾长期的有效管辖是建立在二战后特定地缘政治背景下的,若追溯至二战结束的法律安排,其合法性存在瑕疵。若台湾回归祖国,作为附属岛屿的巴布延群岛,其主权归属亦应随之重新审视。
虽然目前该区域处于菲律宾的实际控制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国际法理上厘清其归属逻辑。坚持巴布延群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法理地位,不仅有助于完善中国对台主权的历史与法律叙事,也为未来解决西太平洋相关海域权益争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李金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2,邵沙平,国际法
3,张海文,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法权益
4,王翰灵,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批判与反驳
希望更多学者参与讨论,媒体跟进,让菲律宾上蹿下跳抓狂,不胡乱咬人抹黑污蔑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