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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去世后,其两位姐姐通过公证分了他的部分遗产。可男子二姐的儿子在整理遗物

上海,男子去世后,其两位姐姐通过公证分了他的部分遗产。可男子二姐的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男子留下的一封自书遗嘱,内容是将遗产全部交由这位外甥继承。

这事发生在上海,当事人老陈是本地人,一辈子没成家,也没有子女,父母前些年相继离世,身边最亲近的就是两个亲姐姐。

去年老陈生病走了,身后留下一套市区的老房子,还有几十万存款。

家人翻遍了他的住处,没找到任何遗嘱,按法定继承规则,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都已不在,两个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合法的遗产所有人。

俩人商量之后,一起去公证处办了继承权公证,把房产和存款按比例分好,后续的房屋过户、存款支取手续也都办完,本来这事就算彻底落定了。

谁知道没过多久,二姐的儿子,也就是老陈的外甥,在帮着清理舅舅遗物的时候,有了意外发现。

他在卧室衣柜最底层的旧箱子里,翻出一个带锁的铁盒,撬开之后,除了老陈的证件、老照片,还有一封叠得整整齐齐的手写信。拆开一看,居然是老陈写的遗嘱。

遗嘱内容写得很直白,说自己身体常年不好,这些年多亏二姐和外甥照顾,往后也指望他们,所以自己名下所有房产、存款以及个人物品,去世后全都留给二姐的儿子。

落款有老陈的亲笔签名,年月日写得清清楚楚,算下来是他去世前两年写下的。

外甥拿着遗嘱去找大姨和母亲,二姐没什么意见,毕竟儿子这些年跑前跑后照顾舅舅,弟弟愿意给,她也觉得合情理。可大姐当场就不同意了。

大姐的理由很充分:遗产都已经公证分完了,公证处的文书有法律效力,不可能说改就改。再说外甥根本不算法定继承人,舅舅的遗产轮不到外人来分。

她甚至怀疑,遗嘱是外甥逼着老陈写的,不然为什么早不拿出来,等遗产分完了才出现。

两边各执一词,吵了好几次也没谈拢,最后大姐直接把外甥告上法院,要求按照之前的公证结果分配遗产,不认这份后冒出来的遗嘱。

可能不少人第一反应会站大姐这边,觉得公证都办完了,手续全齐,一张手写的纸就能推翻?也太不靠谱了。其实这里头藏着好几个普通人很容易踩的法律误区,咱们借着这个事说透。

很多人到现在还认定,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都比不了。这其实是早就过时的老规定。

2021 年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就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现在的规则很简单: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以立遗嘱人最后立下的那一份为准。

另外还要说清楚,这个案子里两个姐姐办的公证,根本不是 “公证遗嘱”,而是 “继承权公证”。

说白了就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去公证处证明自己的继承资格,用来办房产过户、银行取钱的手续。

这种公证是基于当时没找到遗嘱的事实办的,要是后面发现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冲突的部分自然要按遗嘱来。

第二个容易搞混的点:外甥到底有没有资格拿舅舅的遗产?

很多人觉得都是至亲,舅舅给外甥天经地义。

但按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只有两类: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所以老陈写遗嘱把财产给外甥,在法律上不叫 “遗嘱继承”,叫 “遗赠”,也就是把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遗赠有个非常关键的时间限制,很多人就是栽在这个细节上。

法律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直接视为放弃受遗赠。

换句话说,就算遗嘱写得明明白白是给你的,你知道之后没及时说 “我要”,过了六十天,这份遗赠就作废了,遗产还是按法定继承分。

回到这个案子,外甥发现遗嘱之后没几天,就拿着遗嘱找大姨主张权利,这个行为已经算是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而且从发现遗嘱到起诉,也没超过六十天的期限,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第三个核心问题:这份手写的自书遗嘱,到底算不算数?

自书遗嘱看着门槛低,自己拿纸写就行,但其实有三个硬性条件,缺一个都可能无效。

第一,必须是立遗嘱人全程亲笔手写,打印出来签字不算;第二,必须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第三,必须写清楚完整的年月日,年、月、日缺一个都不行。

除此之外,还得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被胁迫、欺骗,写遗嘱的时候意识清晰,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这个案子里,遗嘱是老陈亲笔书写,有签名和完整日期,大姐说遗嘱是胁迫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委托笔迹鉴定,也确认是老陈本人笔迹。所以这份自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很明确:老陈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外甥也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按照遗嘱内容,老陈的全部遗产归外甥所有。

之前两位姐姐办理的继承权公证,因与有效遗嘱内容冲突,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