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男子在离婚之后,迟迟不肯按约定给孩子生活费,等到法院上门要还钱,反倒拿出平日里转给孩子的零花钱,想把这笔钱折算抵扣拖欠已久的抚养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给出判定。
张华和李梅早年组建家庭,两人婚后生下一个儿子,日子过了数年,双方矛盾不断积累,感情彻底走到尽头,最后通过北辰区法院调解完成离婚手续。
当时签好的调解文书写得清清楚楚,孩子跟随母亲李梅长期生活,张华作为生父,每个月固定拿出八百元抚养费,这笔钱要按月足额交付,一直给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白纸黑字经过法院确认,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本是双方都该自觉遵守的约定。分开初期,张华还偶尔转几笔费用,没过多久就开始断断续续拖延,后来干脆长期搁置不再主动支付。
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的李梅,一人扛下孩子穿衣吃饭、上学缴费、看病买药所有开销。家里日常开支本就紧凑,少了稳定的抚养费补贴,经济压力一年比一年重。
她前后多次主动联系张华,好好沟通孩子生活费的事,跟对方讲明孩子日常开销的难处,希望张华能补上拖欠的款项。
可每一次沟通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张华总能找出各类理由拖延回避,始终不愿拿出钱补齐缺口。
时间一年年累积下来,张华没有按时支付的抚养费叠加到五万多元。
眼看协商这条路走不通,为了保障孩子正常成长所需,李梅只能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希望借助司法力量追回本该属于孩子的抚养资金。
法院受理申请后,按照流程启动执行工作,工作人员联系张华告知拖欠款项的事实,督促他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张华接到通知后,没有第一时间筹措资金补齐欠款,反倒提出一套自己认定合理的说辞。
他向执行人员解释,虽说没有按月足额给到协议规定的抚养费,但这些年他自己还有孩子爷爷奶奶,时不时会给孩子发红包、转小额零花钱,逢年过节也会单独给孩子现金。
这些零零散散花出去的钱,理应算作他履行抚养责任的支出,用来抵消现在欠下的五万余元抚养费。
面对张华这套说法,李梅当场提出不同意见。
在她看来,长辈或是父亲私下给孩子的零花钱,只是亲人出于疼爱做出的自愿赠予,属于额外的心意支出,不能混在一起抵扣欠款。
两方各持自身观点,对钱款的性质认定分歧很大,原本流程清晰的执行工作,一时间停滞下来。
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没有直接下定论,而是分开梳理两方诉求,结合现有转账记录、离婚调解协议相关条文,慢慢给张华梳理其中的法律区别。
法官先客观认可,家长、长辈偶尔给孩子零花钱,是生活里很常见的亲情表达,能看出张华心里惦记孩子。
但同时法官把两种钱款的差别讲得明明白白。
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离异父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金额、支付周期、使用范围全部有明确标准,专门覆盖孩子衣食、学习、就医这类刚需支出,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
而日常零散零花钱没有任何强制要求,给多给少、什么时候给全凭个人意愿,属于亲情层面的额外馈赠,不能抵消法定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
听完法官完整细致的法理讲解,张华才意识到自己一直陷入认知误区,清楚零花钱无法抵扣拖欠抚养费,主动收回自己提出的抵扣诉求。
结合张华当下的经济状况,法官从中协调调解,双方敲定最终处理方案,张华一次性拿出全部拖欠的五万余元抚养费,多年遗留的欠款纠纷就此了结。
婚姻结束不代表父母对孩子的责任消失,协议里约定的抚养费,从来不是给另一方的补偿,而是保障孩子正常成长的固定资金。
孩子因为父母分开已经缺失完整的家庭陪伴,如果连基础的生活开销都无法稳定保障,带来的影响很难弥补。
为人父母,无论是否还在同一屋檐下,都该守住对孩子最基础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