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之霆因国内报道社会性死亡被轻判?如果真被邵之霆吓住,那真是中文媒体的耻辱。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困扰着中文媒体,有媒体写上万字最后还是一团浆糊。一篇文章说清楚:
1、错觉:德国法官的确考虑了中文媒体报道,并且称这将对邵之霆造成严重后果。但考虑≠量刑减轻。德国法院官网并未说因此量刑减刑。德国法官为什还要说他考虑了呢?这就是个人素质与修养。不要想当然的认为考虑就等于减轻,这是错觉。
2、脉络:事件的起因是6月4日庭审时邵之霆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的,注意当时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是法官说拿来看看,律师才在6月18日庭审时提交的。这说明律师就是带着试试看的心态,根本不是常规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但是6月18日开庭后,中文媒体创建了几个相关话题后,集体偃旗息鼓,都不再报道了,直到7月8日宣判。这中间的空档期大概有三周。这一点我肯定有发言权,因为我几乎每天都在写相关内容,新创建的话题我怎么可能不知道?
3、无罪推定适用新闻吗?通说就是还没判中文媒体就带着预先定罪的色彩,说中文媒体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个说法既在中文新闻中有,也在德国拿下律师证的华人自媒体中有。我要说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无罪推定仅适用于司法领域且适用于审判阶段。即使是司法领域无罪推定也不适用侦查阶段,为什么需要侦查?不就是证据还不足吗?这个阶段就是要有罪推定才能围绕犯罪寻找相关证据。
新闻领域没有无罪推定的概念,首先,新闻媒体是有社会监督职能,如果都必须和司法判决的结论一致 那还能监督司法吗?
其次是速度,新闻媒体中的真实不等于司法真实。媒体要快速让社会知道发生了什么,新闻媒体为了快速,加上本身无执法权,根本不可能做到司法判决那样的“真实”。如果都像司法判决那样的程度要求媒体,那我们得到的让任何报道都可能延迟一两年。
4、法律判断:德国法官必须尊重中国的新闻相关法规,他可以不同意甚至无法理解,但尊重是必须的。事实上德国刑法没有一条规定因“移民”国内报道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法官要以这个理由判,不仅于法无据,检察院肯定会以适用法律错误抗诉的,检察院不抗诉也是渎职。因此德国法官绝不会干出这么不专业的事。而且如果这是个减轻的法定情节,张大鹏、蒋中懿、周同、翁偲喆…那些留子的律师都是吃素的吗?为什么他们想不到偏偏只有邵之霆的律师能想到?邵之霆的辩护律师之一就是个资深媒体律师,他只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试试看作出最大努力而已。如果这是个法定理由,对于资深媒体律师难道会6月份才想起来说?
5:电话:德国法院官网设有媒体垂询电话(图4),中文媒体不要猜来猜去的,打个电话问一下不就清楚了吗?事实上有新闻媒体报道:德国法院并未因中文媒体报道而减轻处罚(图1),相关详细理由,我也曾写过两篇帖子(图2-3)
最后我想说的是:中文媒体不是报道过重而是报道过少过轻,更不要找个“投鼠忌器”的幌子成为怠于报道的理由。
迷奸案被告或因社会性死亡获轻判德国迷奸案量刑或考虑被告回国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