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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大普!”浙江宁波,一男子自称单身,还给女子买了结婚用的三金,女子真心实意,

“离了大普!”浙江宁波,一男子自称单身,还给女子买了结婚用的三金,女子真心实意,以为和男子能够结婚,女子怀孕并生下孩子,可她突然发现,男子有妻子,妻子几乎和她同时怀孕,俩孩子出生仅差一个月,女子悲痛欲绝,找男子要说法,男子立马翻脸,说孩子是女子自愿生的,想让孩子继承她家产,要他配合,不要他负责,还说自己已经被处分了,还给了女子30万!

魏女士悲痛欲绝,她告诉媒体,自己被一男子骗得怀孕生子,男子全程称自己是单身,甚至还给自己买了结婚用的三金。

可是等她生下孩子后才知道,男子不但早就结婚,他的妻子还和自己是同一时间怀孕的!

原来,魏女士单身,偶然一个机会认识了某高校研究所的研究员吴某。

吴某文质彬彬,说自己是单身,魏女士满心欢喜,很快就和吴某感情升温。

俩人谈婚论嫁,吴某还给她买了结婚用的三金,魏女士满怀着憧憬,很快就开始备孕,没过多久,就怀上了吴某的孩子。

她十月怀胎,孩子呱呱落地,看着怀里的幼子,魏女士别提多么的高兴。

可没想到,偶然一个机会,她得到了一个消息,吴某是已婚人士,他有妻子!

更严重的还在后面,魏女士得知,吴某妻子和她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怀上了孩子,俩人生孩子的日子仅仅相差一个月的时间。

这就表明,吴某两边都骗,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时和妻子,魏女士维持着两段亲密关系!

不但如此,他还让两人先后怀孕生子,他用尽了手段,让魏女士相信他还是单身!

魏女士认为,自己只所以被骗,这是吴某刻意为之,不但骗了她的感情,还骗她生下了孩子。

可没想到,事情败露之后,吴某学校仅对他作出了“两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聘、处分记入档案、两年内不得招收研究生、职务等级从7级降为8级”的处理。

可是,学校并没公开通报,也没进一步的追责处理。

而魏女士认为,这已经不是普通的欺骗感情了,咋能这样就算没事了?

而当吴某接到采访时,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将所有责任推给了魏女士。

他说生孩子是魏女士的个人意愿,她曾说过,想生个孩子继承她自己的家产。

吴某还说,是魏女士要他配合,还明确表示了不需要他负责!

吴某还说了,因为这件事情,自己已经被学校给处分了,他还给了魏女士30万元。

看他那个意思,好像是他自己才是受害者。

难道说他就没有想过,就算女方请求他授精生子,他也不能呀,因为他已经结婚了。

而且无论他咋说,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因为是吴某刻意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才发生的!

也就是说,魏女士之所以和他交往,前提是他未婚,魏女士怀孕生子,本来就是冲着结婚去的。

正是吴某这种欺骗行为,才让魏女士产生了和他结婚生子的预期。

而后续所有的交往、怀孕都是基于这个虚假前提发生的。

而吴某说魏女士是自己想生孩子继承家产,所以主动要求生子,他既没证据,也不符合常理。

如果魏女士真的只是想找人生孩子继承家产,那又为啥要和他谈婚论嫁?

所谓的30万赔偿,更不可能抵消吴某的欺骗行为给魏女士和孩子带来的伤害。

吴某作为高校的研究员、教师,属于公共教育领域的公职人员,其私德问题直接关系到师风师德,更关系到他指导的学生权益。

刻意隐瞒婚史,欺骗感情,背叛婚姻,同时与两人生育,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最低也要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校方已经对吴某的处理完毕,但看吴女士的态度似乎并不认可,不然也不会找媒体反映。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吴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咋说,都必须抚养孩子,魏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众看观察 20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