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麻术后1小时,一女子报案称遭医生吮吸胸部,DNA鉴定结果与涉事医生一致。该医生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刑拘,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二审将依法审理。
2017年11月23日的一台常规外科手术。当天下午,女子莫某在当地医院接受全身麻醉下的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主刀医生完成操作后离开手术室,由当班麻醉医生留下负责患者的术后复苏工作。
对莫某而言,这场本该普通的小手术,却成了她口中的噩梦。术后大约一小时,也就是当晚七点左右,逐渐恢复意识的莫某,在男友陪同下向医院投诉,称自己在苏醒过程中遭到了麻醉医生的猥亵。她描述称,当时自己意识已经清醒,但全身麻痹无力,完全动弹不得,清晰感觉到有人拉下自己的衣物吮吸左胸,甚至还伸手触碰下体。
医院方接到反映后立刻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作为核心物证,技术人员从莫某胸部提取了擦拭物送检,很快得出鉴定结果:提取物中的DNA分型,与当班麻醉医生的血样在15个STR基因座上完全一致。2018年1月,这名麻醉医生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批准逮捕。
单从表面证据来看,这似乎是一桩事实清楚的案件。被害人明确指认,关键身体部位留有嫌疑人DNA,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足以支撑刑事指控。也正因此,当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不仅当事人无法接受,也让不少关注此案的公众感到意外。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明显的证据短板。全案能够指向被告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单方陈述和这份DNA鉴定意见,而恰恰是这份看似关键的DNA证据,不具备定罪必需的排他性。
被告人在庭审中始终否认存在猥亵行为,他给出了完整的诊疗行为解释。他称,术后患者从手术台转移到平车时,曾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的紧急情况,他当时立刻用双手按压患者胸部进行了辅助呼吸急救。此外,术后拔除患者胸前的心电监护电极片,也必然会接触到胸部皮肤,这些都属于规范的正常医疗操作。
医院麻醉科主任也出庭作证证实,麻醉医生在日常复苏工作中通常不会佩戴手套,在急救按压、拔除电极片的过程中,接触患者胸部是完全正常的诊疗行为。换言之,胸部遗留的DNA,完全有可能是医生通过手部皮肤接触留下的汗液或皮屑,而非被害人陈述的 “吮吸” 留下的唾液。
更关键的一处矛盾在于,被害人陈述中明确提到自己下体也遭到了侵犯,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下体提取物中并未检出被告人的DNA,这与被害人的部分陈述存在明显出入,无法形成完整的印证关系。
基于这些疑点,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DNA是正当医疗行为遗留的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最终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审宣判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不服,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抗诉逻辑十分清晰:案发四天后才从被害人胸部提取到DNA,说明该物证附着力极强,如果只是普通的手部皮肤接触,不可能在人体皮肤上留存这么长时间,这份鉴定结论足以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一审判决存在证据采信错误,应当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2019年10月1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抗诉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DNA证据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而一份办案机关出具的补充说明,成了左右二审结果的关键。
负责侦办此案的警方出具说明明确表示,从被害人胸部提取到的DNA,受技术限制无法鉴定究竟是唾液遗留,还是皮肤汗液、皮屑遗留。这就意味着,检方提出的 “附着力强=唾液遗留” 的推论,没有科学鉴定作为支撑,本质上依然只是一种可能性,无法成为定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DNA证据确实能证明被告人存在作案嫌疑,但嫌疑不等于法律事实。
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既不能直接证明DNA来自猥亵行为,也不能彻底排除它来自正常诊疗操作的可能,本质上依然没有跳出 “合理怀疑” 的范畴。
除此之外,医学领域的专业观点也为案件提供了另一个维度的合理怀疑。有医学专家指出,全身麻醉常用的丙泊酚等药物,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导致患者在苏醒期出现感知幻觉,其中就包括性幻觉,患者可能会将真实的医疗接触脑补为性侵犯行为,这种情况在国内外临床中都有公开记录。
最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法院在裁定中明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
事实上,这起案子的核心,从来不是 “医生到底有没有做”,而是 “现有证据能不能在法律上证明他做了”。刑事司法的逻辑,和大众的日常直觉有着本质区别。
信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