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8年的房退租房东要求恢复如新租赁始末:2006年6月,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保证金11600元。合同约定退租须“恢复原状”,人为损坏负责赔偿。此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张先生实际居住至2024年7月,租期长达18年。租期改造:租赁期间,张先生征得房东口头同意后,将墙体由白色粉刷为黄色,将三室结构改造为四室。退租争议:刘女士要求张先生恢复三房结构、墙体重刷白色、更换地板和灶台,并索要修复费14万余元、空置损失10万余元及违约金5000元。张先生认为地板、灶台老化属自然损耗,不应由其赔偿,并反诉要求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