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吃火锅时让服务员加汤,服务员10分钟后才加汤,女子对他破口大骂,甚至还发微博指责店家服务差,服务员一气之下,将滚烫的开水浇到女子脸上,导致她全身42%被烫伤,随后更是将她拽倒在地实施殴打。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与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火锅加水和服务态度问题与店员朱某发生争执。
林女士随后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删除,林女士没有同意。当天18时40分左右,朱某从厨房取来装有热开水的塑料方盒,走到林女士身边实施浇淋,随后又将林女士掀倒并殴打。
现场人员将朱某拉开后,朱某一度离开火锅店。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朱某后来在父亲劝说下返回现场,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经过。这个细节在后来的刑事审判中十分关键,因为主动返回并供述,使朱某被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林女士入院初期,医生曾估计烫伤面积约为42%,但进入司法程序后,鉴定意见认定林女士全身浅二度烫伤约占体表面积24.48%,伤情为轻伤一级。
两组数字用途不同,前者属于早期救治判断,后者是刑事案件采用的司法鉴定结论。后来进行伤残评定时,林女士又被认定为七级伤残,面部和颈部遗留疤痕。
2016年1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朱某生于1997年,河南泌阳人,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
法院认为,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因认为服务态度不佳而进行投诉并无不当,现有裁判资料也没有认定林女士辱骂朱某母亲。朱某取来开水实施伤害,之后继续殴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还有一个较少见的环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心理专家参与法庭教育。心理专家此前已与朱某接触,认为朱某具有较强冲动型人格特征,并存在一定抑郁倾向。
专家的意见不是替朱某免除责任,而是帮助朱某识别容易失控的情绪节点,学习在冲突升级前离开现场、报告负责人或寻求成年人帮助。
法院综合朱某犯罪时未成年、自首、如实供述和当庭认罪等情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朱某在最后陈述时转向林女士鞠躬道歉。这个判决没有因为朱某未成年而免除刑责,也没有忽略未成年人司法中教育和矫治的要求。
刑事判决之后,赔偿问题仍未结束。2016年8月24日,林女士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和后续治疗等损失,共计57.75万元。火锅店此前已经支付8000元后续治疗费,并暂付20万元。
2016年11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某系火锅店工作人员,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和用工管理责任。
扣除已经支付的20.8万元后,经营者徐某还需赔偿林女士23.7478万元。林女士今后若产生确有必要的治疗费用,仍可依法继续主张。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记住的,不是网络传言中谁先骂了谁,而是投诉、争执和愤怒本来都有正常处理渠道。朱某没有选择向经理说明情况,也没有暂时离开冲突现场,而是把一次服务纠纷变成刑事案件。
火锅店后来承担民事赔偿,也说明经营场所不能只在事发后救治和道歉,更要在日常管理中及时隔离冲突,保护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信源:央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