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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子准备和男人离婚,在冷静期,男人不淡定了,他怀疑女人肯定外面有人了,于

内蒙古,女子准备和男人离婚,在冷静期,男人不淡定了,他怀疑女人肯定外面有人了,于是偷听女人电话,刚好女人在说男人存在的问题,他不好好反思而是一脚就把女子的腰锥骨踢断,不顾女子的惨叫,还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更可恶的是,拿出手机拍下两人不堪的画面,女人气愤无比,立马报警,警察将男人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刑拘。

两口子闹离婚,就去民政局申请了,按规定有三十天冷静期。

两人其实已经分屋住了,女的住她爸家,男的就住对门。

可这男的不消停,心里总觉得媳妇外面有人了,还偷偷从网上买了个能录音的玩意儿,搁媳妇卧室书架上偷听人家日常生活。

有天早上,男的把媳妇叫到自己屋,直接放出偷录的通话录音,里面是媳妇在说他的不是。

他听见这玩意儿不但没反思,瞬间就火了,一把薅住媳妇头发把人拽倒,上去就踹大腿和肚子。

这还不解气,又跑去厨房拎了把菜刀回来,虽然是用刀面拍的媳妇肩膀,但那架势也够吓人的。

紧接着,男的逼媳妇拿手机给那个他怀疑的对象打微信视频,对方一接看见是男的,立马就给挂了。

这下男的彻底炸了,直接叫媳妇把衣服脱了,又是一顿打骂羞辱。

监控时间显示早上的时候,他一脚狠狠踹在媳妇腰上。

就这么一下,女的L2到L4三节腰椎左侧横突,当场骨折了。

更不是人的在后头,这男的根本不管媳妇伤成啥样,也不管她同不同意,硬是跟她发生了关系。

完事还拿手机拍了那种不堪入目的视频,后来他自己在庭上说拍视频是为了“留证据”,防止媳妇再出轨。

女的当时疼得不行,下午先报了警说自己被打了。

第二天晚上,又打电话说遭到了家暴和强奸,公安局当天就把男的刑拘了,法医那边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

到了开庭的时候,男的在庭上承认打人了,但咬死说那事儿是媳妇“配合”的,不算强奸。

女的则在附带民事诉状里要求追究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还要赔偿包括三十万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费用。

因为男方不认罪,检察院认为他暴力倾向明显,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案子到现在一直没判下来。

这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男的偷录、殴打、拿刀、强奸、拍视频,这一套动作下来,时间跨度好几个月,每一步都是自己选的。

他那句“拍视频留证据”,听着像是给自己找补,实际上恰恰暴露了他从头到尾都在控制、在威胁、在羞辱对方,根本不是啥情绪失控。

很多人一听到“离婚冷静期”,就觉得是给两口子一个反悔的机会。

但在这案子里,冷静期反而成了暴力窗口,男的借着这三十天,从怀疑到偷听,从动手到强奸,一步步升级。

他根本没想挽回婚姻,只是想证明“你是我的,我不能输”。

这种心态下,冷静期就是个摆设,女的在这期间没有任何保护,连分开住了都躲不过去。

更让人不舒服的是,男的庭审时认打人不认强奸,还强调“她配合”。

这就把锅甩给了受害者,好像女人没拼命反抗就不算违背意愿。

但法律讲的是当时的环境、伤情、有没有暴力威胁,而不是事后男的怎么解释。

女方被打断三节腰椎,疼得爬都爬不起来,那种情况下“配合”,跟自愿压根不沾边。

这案子拖到现在没判,也反映出这类家暴强奸案的现实难题——取证难、定性难、男方死不认账。

但检察院没取保候审,说明他们心里有数,这人放出来风险太大。

女方提了三十万精神赔偿,说实话,这点钱跟她的伤和心理创伤比起来,真不算多。

整个事儿最该骂的,不是男的变态,而是我们老觉得“两口子的事说不清”。

多少家庭暴力就这么被和稀泥和过去了,可这回不一样,女的一报警就是刑事案,不是治安调解。

这本身就在传递一个信号:夫妻关系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婚内强奸也是强奸,打老婆就是故意伤害。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这个案子里,男的在女方腰椎骨折、剧烈疼痛、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暴力手段和身体控制状态违背妇女意志。

再加上他之前持刀、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这些行为,强奸罪的事实认定是站得住脚的。

法条不看你俩是不是夫妻,只看你有没有违背对方意愿使用暴力。

内容来源于:大河报